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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岁男孩游学被石柱灯砸中身亡

    时间:2018-11-15  来源:  作者:

    12岁男孩游学被石柱灯砸中身亡

    在事发现场,石柱灯散落成几大块,还有一摊血迹。

    “儿子刚过完12岁生日不到一个月,没想到一次游学,却让他的生命走到了尽头。”11月12日,在宿迁市项王故里景区旁一家酒店内, 小杰(化名)的爸爸韩先生提起儿子的突然离去,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小杰妈妈也是备受打击,眼泪止不住流下来。11月8日,来自安徽阜阳的12岁男孩小杰参加当地教育局和校方组织的一次游学,不料在景区旁一家酒店门口玩耍时,被石柱灯砸中身亡。

    这是一起意外还是事故?扬子晚报记者于13日对此进行了调查。

    12岁男孩被石柱灯砸中身亡

    1983年出生的韩先生是阜阳人,常年在青岛打工。他有一儿一女,分别是12岁和7岁,由妻子在家带着上学。11月8日18:37,韩先生手机收到儿子手机打来的一个未接电话,“我回过去,一个男孩告诉我说,我儿子出事了。”韩先生急忙找辆车,从青岛赶到宿迁,已是次日凌晨1点多了。在宿迁,韩先生见到了从阜阳老家来的妻子,与妻子一同前来的,还有当地教育部门的领导和儿子学校的老师。

    小杰是阜阳开发区鸿远希望小学六年级学生。学校一位随车老师告诉扬子晚报记者,8日下午5时许,学生们在项王故里景区游玩结束后,就在景区北侧一酒店吃晚饭。

    “本来孩子吃完饭,是在饭店里呆着的。后来导游让孩子们出去集合,孩子们就都出去了。”随车的一位老师说,他当时正在饭店里面吃饭,只见一位导游惊慌失措地跑进去,喊了声“小孩被砸倒了”。这位老师赶紧跑出去,只见石柱灯倒在地上,散成了几大块,小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地上有一摊血……

    到底是意外还是事故?

    因为事发现场正好有监控,辖区派出所调取了监控,监控拍下了事发过程。小杰的大伯韩先生在辖区派出所看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韩先生说,视频一开始,只见小杰突然从学生队伍里跑出,跑着跑着,往石柱灯上一趴,石柱灯就倒下来了,砸在孩子身上,断成了几截。几秒钟时间,他就一动不动了。韩先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石柱灯高1.6米以上,而小杰身高只有1.4米,应该是石柱灯质量有问题,是底座不牢导致悲剧发生,“从灯的底座看,明显是用粘合物粘合上去的,时间一长了,风化了,才会碰一碰就倒下来。”

    同样看了现场监控视频的项王故里景区一位李姓负责人则提供了另外一种说法,他说孩子有两次攀爬行为,第一次是三四个孩子一起爬,两分钟后这个小朋友单独攀爬,“就像爬树一样……”李总说,如果是趴,石柱灯应该是向对面的方向倒下去,不应该砸着孩子的。李总说,石柱灯在旅游景区叫做小品雕塑,只是一个景观摆设,已经有四五年时间了,“你不去人为地破坏,人为地外力影响,是不会倒的”。李总还表示,他们绝不推责,该承担的责任一定会承担。

    宿迁市安监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安监部门经调查了解,初步认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说,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松认为,单从概念上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而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张雪松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性,以及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故意过失情形。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具有从严认定的原则。

    小杰的亲属说,现在只有两个要求,一是公开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二是能够责任倒查,希望类似的悲剧以后不再发生。

    扬子晚报记者12日下午在事发现场看到,散落地上的石柱灯已被清理干净,只剩下石柱灯底部,上面一层涂层,可以看出石柱灯和底部是粘合在一起的。而当记者尝试到派出所调看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通过一番联系,最终没有成功。

    在采访中,孩子家属、学校、旅游公司都认为,石柱灯作为项王故里景区的配套附属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才导致这起悲剧的发生。扬子晚报记者从小杰亲属处了解到,事发后,当地警方数次协调家属、学校、旅行社及景区多方代表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周建平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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