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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类的裁决文书,为何不能“小视”

    时间:2017-11-14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黄帅

    文丨特约评论员 黄帅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成了“另类网红”——在这张裁判文书上,竟有7处基础性错误,不仅把“东安县”写成“东这县”,连性别“女”都写成了“吕”……让人大跌眼镜。据了解,涉事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追责、处分。

    法院的裁判文书上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免让外界质疑该法院的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更会让人联想到此前不少裁判中的“不负责任”“散漫松懈”等现象,甚至会引起人们对裁决不明、司法混乱的隐忧。

    看似是“小事”,却绝不可“小视”。正如有业内人士所言,“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案件的最终载体,不仅是法官自身素质的体现,更是法院形象、司法权威的展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要求,法律文书撰写要确保语言准确、格式统一、要素完善、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等。这与保证法院工作的高效、有力直接相关,也与维护法律权威、公正有关。文书上的每个字都可能涉及到相关人士的切身利益与人格尊严,如果连文书最基本的文字表达都不清晰,又谈何以法服人?

    此前,类似事件发生时,涉事单位在舆论的压力下,只好按规定惩处相关责任人。然而,此类事件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2016年4月,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文字表达错误竟然多达12处,不久后,法院便依据问责程序,“责令承办法官作出书面检讨,对其通报批评”。

    法律工作者如此马虎草率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工作的责任缺失,更是对法律神圣的亵渎。这更加让人质疑:是不是需要严厉的惩戒机制,才能杜绝类似现象?

    而早在2010年7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文要求,“今后法官裁判文书有错字别字、格式不规范、裁判说理有误等瑕疵将被通报”。“不写错别字”只是文书撰写的最低要求,包括“多字、漏字、大写小写混用、标点符号错用等打印校对方面的错误”,也在文书错误范畴之内。甚至对于那些不专业的文字表达,滥用词汇,逻辑不清晰等,均不允许出现。

    其实,类似徐州中院的针对性举措在不少地方已有尝试。一方面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加强教育和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也得落实惩处措施,一旦发生了错误,则需要在第一时间纠正偏差、准确追责。

    但愿,法律工作者在看到这样的“另类裁判文书”后,在吐槽的同时,能从反面理解维护法律权威和严肃性的必要。毕竟,在关涉他人权益乃至生命的司法裁决面前,“马虎”和“随意”带来的可能是对当事人难以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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