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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逼刘鑫见江歌的母亲,从法律上看可能不如先不见

    时间:2017-11-14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欧阳晨雨

    文丨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

    在网络的助力下,去年11月初发生的“日本留学生江歌遇害事件”,正加速发酵。特别是当知名网络视频栏目《局面》记录了江歌母亲与刘鑫见面后,对后者的道德谴责,正铺天盖地而来。

    正如江歌母亲哭诉的那样,“你有什么可怕的,为什么不敢见我”,相信观看这一视频的很多人都会深有感触,对刘鑫“鸵鸟式”的所作所为表示不可理解。

    的确,按照中国人的心态,作为遇害者的闺蜜,即便对方不是直接因为自己而死,于情于理,也似乎应当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向遭遇变故的好友母亲致以慰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案发300天后,在制片人王志安的积极促成下,才有了两者的“历史性”会见。

    究竟是为什么,让相见变得如此之难?或许,对于风口浪尖上煎熬的刘鑫来说,是一种人性上的懦弱和胆怯,抑或是一种心理上的“大恩如仇”,但是,从法律上分析,这种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与重要证人之间的私下会见,很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后果。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第41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就是说,与证人接触要么是律师的职务行为,类似于警方的调查行为,要么是经过司法机关许可以及被害人方面同意的行为。

    但是,这仅限于辩护律师。如果是被害人或者亲属,这种证据收集,则会因为利益的相关性,很大可能导致证据效力的削弱,甚至是归入无效。毕竟,对于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个体,寻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乃至正常不过的心态,在这种情形下收集的证词,如果被庭审认可,成为合法证据,很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事实上,受害者或其近亲属与证人的见面,在很多国家会被认为是串供。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不会建议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私下去见证人,以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影响到证人做证。

    也许,有人会说,在这起异国凶杀案中,只是江歌母亲和刘鑫的公开相见,并不涉及相关证据的收集,也就没有什么关系,影响不到法庭的审理。

    问题是,刘鑫是这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第一证人,而且是目前所知的了解前因后果的唯一证人,且没有监控摄像头画面“辅证”。作为证人,刘鑫除了要在日本警方的询问中,提供证人证言,还要在下个月的日本法庭审理中,作为证人出庭。

    诚然,对于江歌母亲,很想知道,在那个痛失爱女的深夜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想要找到那个在场的唯一证人,打听事实的究竟,这种寻求精神慰藉的心情不难理解。但是,客观而言,两人相见后,刘鑫作为证人的“力量”,可能有所削弱。鹬蚌相争,得利的是“渔人”。这是除了凶手之外,谁也不愿见到的结果。

    事实上,日本司法程序严格限制死刑,仅对犯有多重命案的罪犯执行死刑。更何况,死刑在判决后,有漫长的上诉程序要完成,多数法务大臣因为政治主张或其他个人的原因,普遍不愿意充当“刽子手”,拒签执行令,导致实际执行案例极少。

    如果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辩护律师抓住两人相见大做文章,指出作为被害人母亲的江秋莲,为了达到给女儿报仇的目的,对刘鑫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所以刘鑫对陈某的不利证言,都应当归入无效。一旦她的证词被驳回,案件结果可能有利于凶手一方。

    不要忘记,刘鑫在案发后,表现出来的对“见面”的强烈抗拒,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微信不理,偶尔回复一句,“江歌死了我也很难过,请你不要再找我了”,“你再骚扰我,我死都不会出庭作证的!”对于证人的明确拒绝,即便是作为被害人,也是不应当强行见面的,否则就可能成为妨害作证的行为。

    虽然,江歌母亲是出于悲痛,才采取“激将法”,但这种强行所为,亦有行走在法律的边缘之嫌。

    一个24岁的女孩,恰是风华正茂的年岁,人生有无数种美妙的可能。突然间遭遇不测,我们不仅同情逝去的生命和青春,也同情留在世上、徒留悲伤的江歌母亲。但是,为公正审判、寻求正义计,目前还是不相见为好。刘鑫不是凶手,真正的凶手还需要刘鑫的证词来被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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