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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就诊后死亡 胶州中心医院被判赔20万

    时间:2018-07-18  来源:  作者:

    信网7月18日讯 孙先生2岁的女儿曾因病至胶州市中心医院就诊,在经过该院医生治疗后,于当日死亡。孙先生认为,胶州中心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遂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对自己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信网获悉,法院在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胶州市中心医院赔偿209556.96元。

    到医院就诊后死亡

    2016年8月30日上午10时,孙先生女儿因”呕吐3天,抽风1小时”到胶州市中心医院处就诊,经过检查,被医生诊断为:电解质紊乱、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脱水等。并给予”热毒宁注射液”等输液治疗,不到11时,患者即出现明显不良反应,后呼吸心跳停止,转入ICU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

    孙先生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药物使用不当,观察护理不当,在出现不良反应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直接导致患者仅仅入院数小时即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患者死亡后,医院没有按规程将相关的药物予以封存检验以查明死因。

    因此,胶州市中心医院应该对女儿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遂向胶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院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232449.96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胶州人民法院在受理此事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孙先生女儿死因进行鉴定,并得到鉴定意见:孙先生女儿系小脑蚓部髓母细胞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在对孙先生女儿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失,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20%。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的女儿在胶州市中心医院处接受了治疗,结合鉴定意见和关于鉴定书的说明,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的参与度,确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胶州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胶州中心医院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09556.96元。

    医院提起上诉最终被驳回

    对此,信网了解到,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胶州市中心医院表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有违医学规范,缺乏科学性,系对临床一线医务工作者的过分苛刻。患儿所罹患的髓母细胞瘤系颈内恶性程度较高的胶质瘤,病情危重,其生命随时可能终结,一审法院未考虑患儿实际情况,按照健康人群标准计算20年的死亡赔偿金过分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鉴定费用不当,应根据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该费用。并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胶州中心医院关于该项的上诉理由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并最终判决驳回医院上述,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关键词:胶州 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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