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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嫂感冒传染新生儿致肺炎 北京康月月子中心被诉

    时间:2019-01-16  来源:  作者: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月嫂感冒仍照顾未满月的新生儿,后孩子患肺炎住院,孩子母亲刘女士将月嫂所属月子中心——康月(北京)国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康月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护理人员在感冒的情况下仍进行护理,导致婴儿染病,判月子中心担责并退还服务费、赔偿共计2.2万余元,康月公司不服上诉。该案今日(16日)上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

    月嫂感冒传染新生儿致肺炎 北京康月月子中心被诉

    图为今日庭审现场。新京报记者 刘洋 摄

    婴儿患肺炎致并发心肌炎

    庭上,刘女士哭着说,自己在37岁终于怀上孩子,为得到更好的护理,与康月公司签订《月子会所入住合同》。 2018年1月15日女儿顺产出生,18日中午自己出院入住月子会所,次日晚,发现月嫂王女士睡觉打鼾,直到21日,王女士流鼻涕、打喷嚏,才意识到对方是感冒,然而这几天都是王女士在贴身照顾孩子。

    刘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王女士承认自己生病,并在护理期间到医院输液。刘女士担心孩子被传染,2018年1月22日,让康月公司实际管理人杨女士更换月嫂。但刘女士发现,女儿已经开始频繁打喷嚏。随后被诊断为肺炎,住院7天,并导致心肌受损,并发心肌炎,心动过速等。

    “当时我还在月子里,因为护理人员的问题,我不得不自己照顾孩子,孩子还生这么大病,导致我产后抑郁。”刘女士说。

    一审判决康月公司应担责

    在一审后,法院认为,康月公司护理人员在患感冒的情况下,对刘女士及其女儿仍进行护理,以致刘女士女儿患病,加上康月公司为刘女士更换月嫂时存在护理空当,法院认为康月公司未恰当履行其护理义务,应适当减少所收价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致刘女士为其女发生医疗费用,康月公司应对此赔偿;刘女士本人及其女儿的康复费用及其他费用,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康月公司退还刘女士服务费用1万元;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2 705.92元、护理费12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康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月子中心和月嫂系口头劳务关系

    今日上午的二审庭审,围绕事发细节展开。刘女士强调当时月嫂感冒没有做任何消毒隔离和预防,康月公司也没有及时发现。当时该月嫂从外地坐火车来京,2018年1月18日傍晚直接上岗。她在第一天发现月嫂打呼噜时就要更换月嫂,被康月公司拒绝,月嫂单独和其女儿睡觉;发现月嫂感冒后,她再次提出更换,被以春节期间没人替换为由拒绝。

    对此,康月公司表示,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客户不提出更换月嫂,公司不能主动更换。在2018年1月22日之前,康月公司得知月嫂感冒后,曾询问过刘女士是否更换,刘女士说不换。并称,月嫂上岗前都会体检。公司方面和当事月嫂王女士建立雇佣关系已有两三年,基于信任,双方是口头劳务合同关系,最开始录用时会进行抽血等体检项目,但不是每次上岗前都如此。“不是每一种感冒都能传染,也不是接触了感冒的人都能被传染,传染的概率只有50%。”康月公司代理人坚称婴儿感冒和月嫂感冒无关。

    鉴于双方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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