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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现绒"只是民事纠纷? 公诉人当庭拆穿被告谎言

    时间:2019-01-17  来源:正义网  作者:朱亮

    徐成(右)出庭支持公诉

    2017年底,陈某因借高利贷导致资金链断裂。为套取资金,陈某策划通过其名下的空壳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套取羽绒,再用来低价转手变现。2018年3月,他隐瞒自己无订单、无资金、无厂房、无机器、无工人的实际情况,以34.5万元/吨的价格与某羽绒公司签订2.25吨的羽绒供货合同,合同价款为77.62万元。在收到对方羽绒后,陈某随即以28万元/吨的价格低价变卖,获利63万元,这笔钱被陈某用于还高利贷和个人挥霍。羽绒公司多次催其支付货款,陈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后羽绒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4月,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到案后,陈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作有罪供述,承认因为借高利贷导致资金链断裂,通过“套现绒”的手法骗取对方货款。

    2018年10月24日,本案一审开庭,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陈某当场翻供,辩称自己不存在套取羽绒公司白鸭绒的行为。虽然自己没有生产能力,但是可以通过让别人代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自己将这些白鸭绒交给盐城这家羽绒公司不是低价转卖而是代加工,自己和被害公司之间只是民事纠纷。

    徐成随即提醒陈某:“你现在的说法和之前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自相矛盾,提醒你注意的是认定坦白的前提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陈某的辩护人也提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陈某与羽绒公司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后陈某在无力还款时向被害人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计划,双方属于民法中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陈某有一定的欺诈性质,但仍然属于合同法中的欺诈,并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行为。”

    针对陈某及其辩护人说法,徐成进行了回应:“从主观犯意来看,陈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承认了自己签订合同就是为了‘套现绒’;从其行为来看,得到2.25吨白鸭绒之后,他在一个星期时间内分两批低价转卖给了盐城的一家羽绒公司,进而收取现金。盐城这家羽绒公司的负责人证实双方是买卖关系,不存在代为加工的情形。”

    之后,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陈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存在隐瞒、虚假供述的情况,陈某仅就其自己理解的相关事实予以陈述,并不存在当庭翻供的情形,其仍然有真诚认罪悔罪表现。二、陈某在案发前后积极想办法筹款,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及其家人时,对方均表示要积极筹措款项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另陈某系初犯,自身也是高利贷受害者,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徐成回应:“第一,案发后,陈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作有罪供述,尤其是对主观犯意有较为稳定的供述,但在今天的庭审中提出诸多没有事实依据、违背交易常识的辩解。第二,从全案角度来看,无论被告人是否是高利贷的受害者或是因为资金断裂导致不能够生产经营,被告人都不应该通过这样的行为将自己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给被害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对被害单位权益的严重侵害。辩护人虽提出陈某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可是直至今日他未能赔偿被害公司任何损失。”

    陈某在最后陈诉时,承认了自己因资金链断裂而诈骗的事实。2018年11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公诉人简介

    徐成,1982年12月生,2010年9月进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工作,现任刑事检察二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从检8年来,办理了多个大案要案,曾荣获“淮安市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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