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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工程"吃"工程 镇江农科院原副院长李国平获刑六年

    时间:2019-05-21  来源:正义网  作者:张莉莉 杨敏

    庭审现场

    距离李国平57岁生日还有5天的时候,关于他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二审判决书也制作出来。尽管他在一审时当庭翻供,但事实就是事实,他必然为曾经犯下的错误付出应有的代价。

    经查明,李国平在担任江苏省镇江市农科院副院长期间,在项目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利用财务管理漏洞,3次重复支付工程款合计106万余元据为己有;2011年至2016年间,李国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有关项目招投标、转包分包、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中,为相关企业及老板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万余元。

    出生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李国平,1981年毕业后一直在镇江市农科院工作,历任团支部书记,综合研究室副主任,农业资源研究开发部部长,农科院副院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这样一个好学上进、奋发有为的人,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工程款落入个人腰包

    2009年,镇江市农科院下属企业开发一个农业园区项目,李国平担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该项目建设,具体负责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决算审计、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变更签证等事项。手中的权力大了,接触的人和事就多了起来。

    2012年2月,镇江市农科院以该项目的名义向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争取财政资金扶持。2013年4月,该项目通过验收。很快,农科院召开办公会,决定项目工程款由该院下属企业支付。其实,早在三个月前,这个项目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了承建方戴某。原来,农科院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除了经办人和企业项目负责人,支付工程款的事情其他人并不知情。李国平不动声色之间,已经打定了小算盘,并未在会上说明工程款已经支付的事实。

    后镇江市农科院根据会议决定,于2013年7月至8月,先后3次重复支付给项目承包人戴某工程款合计106万余元。这些工程款到了戴某账上后,李国平关照戴某不得动用,听其安排。后来,戴某就根据李国平的安排,先后5次、每次10万元交给李国平现金共计50万元,余款56万余元仍由戴某保管,并由李国平控制。

    利用职权大肆受贿

    2010年,镇江市农科院打算新建一个农业科学园区,很多工程承包商便瞅准了这一时机,王某也不例外。一次偶然机会,王某在与朋友闲谈中得知,农科院副院长李国平的妻子与自己的妻子曾经是同事,二人在二三十年前就认识,只是少有往来。王某欣喜之余,立即找机会约到李国平,谈交情之余,自然就谈到了工程承包的事。李国平很大气地说:“都是老关系老朋友了,我肯定会关照你的。”

    后来,李国平果然没有食言,不仅给王某介绍了新园区道路工程的设计、招投标等情况,还介绍了具体负责招投标事宜的负责人给王某。在李国平的帮助和协调下,王某最终成功中标500余万元的工程。

    2011年秋天,王某得知园区建设又增加了400余万元的项目,便想承接下来,于是找到李国平。在李国平车上,王某拿出提前准备好的一捆10万元现金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然后下了车,李国平随即驾车离开工地。一个月后,王某成功承接了该工程的增补项目。

    2013年1月,王某承接的工程已经全部结束,但还有200余万元的工程款没有拿到。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王某再次找到李国平,希望他帮助协调一下。李国平答应帮忙。王某再次拿出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李国平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此外,连续两年春节,王某都分别送给李国平3000元购物卡作为节礼。

    农科院的工程不止一项,为了利益给李国平送钱的也不止王某一人。经查,2011年至2016年间,李国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转包分包、工程量增加、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中,为相关企业及老板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万余元。

      受贿时间长达五年

    2018年5月23日,李国平贪污、受贿一案在扬中市法院开庭。检察官宣读了长达10页的起诉书,并当庭展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在被调查时一直作有罪供述的李国平,却突然翻供,声称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存在。支付给戴某的工程款是领导在会议上一致讨论决定,且之前农科院下属企业支付的款项与会议决定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同一笔工程款。关于受贿的金额,李国平也只承认每年收受几千元的“节礼”,至于数额较大的贿赂,李国平均不承认。辩护人也辩称,关于李国平收受贿赂的金额、地点、时间等细节,证人的证词和李国平的供述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此,公诉人认为,李国平身为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园区建设工作,工作事项繁杂,且李国平受贿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笔数多达37笔,数额也很大,记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可能绝对完全一致。被告人和证人提供的言词证据存在某些细节与事实不符,不能因此彻底否认证据的证明力。被告人李国平及辩护人否定所有大额受贿犯罪事实而认可小额受贿的犯罪事实,部分小额犯罪事实亦存在被告人与证人言词上的细节差异。因此,具体认定犯罪事实应当综合证据进行判断。

    法院经审查认定:综合分析被告人李国平在被调查期间有多次稳定的供述,且在不同主体提审时予以如实供述,还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以包装物等不完全一致存在矛盾为由认为不成立受贿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以李国平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其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前不久,李国平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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