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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诉讼试点达到预期 修法为全面推开提供法律保障

    时间:2017-06-24  来源:正义网  作者:王治国 郑博超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

    公益诉讼试点达到预期效果赞成修法为全面推开提供法律保障

    “我认为这个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我完全赞成。”6月22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在谈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时说。

    当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曹建明检察长作此说明的背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即将期满。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试点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曹建明检察长向与会人员汇报了两年试点工作的成效。他说,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授权决定》)关于“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要求,最高检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会同有关方面深入研究,起草了修正案草案。

    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效给予了积极评价,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试点成效明显,达到预期目标

    “从曹建明检察长作的说明的情况看,这些司法实践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制度设计的初衷得到了检验。”郎胜委员在参加审议时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授权决定》。

    试点两年的成效如何,委员们尤其关注。“从曹建明检察长作的说明来看,这两年来共办理了7886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提起诉讼案件934件。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主动自纠的有4358件;而法院判决的222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这组数据,我认为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效非常明显,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工作基础。”李连宁委员表示。

    曹建明检察长在作说明时表示,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按照《授权决定》要求,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突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的保护、突出对民生的保护、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陈秀榕委员说,试点工作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所有试点领域取得了实效,整个工作聚焦了重点,总结了经验,不断地完善了公益保护体系,社会反映很好,达到了预期目标。

    审议中,委员们纷纷表示,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充分说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是正确的,制度设计是可行的。

    由试点转向全面推开,修改法律十分必要

    在充分肯定两年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陈秀榕、李玲蔚等委员都表达了希望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由部分地区试点转向全国推开的愿望。

    李玲蔚委员认为,从这两年的试点来看,情况很好,这项改革体现了改革的目标,把食品药品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体现了对民生的保护,在试点的过程中也推动和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建议尽快在全国推开。“我同意试点经验在全国推广,同意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李玲蔚委员表示。

    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涉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修订,必须做好法律的顶层设计。陈喜庆委员说,这两个修正案草案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地位,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审议中,多位委员都明确表示,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修法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在试点期间,取得了预期成效,收获了经验,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十分必要。”王刚委员表示。

    王胜明委员指出,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巩固试点成果,在法律上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公益诉讼环境,增强检察监督实效

    在审议中,对于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积极作用,与会人员也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

    “既然建立了这种制度,就要保证这个制度在实践当中发挥作用。”何晔晖委员建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6条第2款作一点补充规定。这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何晔晖委员建议在后面增加一句话,即“有关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按期整改或者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诉讼”。

    严以新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也持同样的观点。严以新委员认为,作为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为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必要设定时限,限期答复。

    “如果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其监督效果也将大打折扣。”赵皖平建议在修正案中赋予检察建议强制力。

    王刚委员曾经到部分地方考察过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他发现,监督对象怕被监督,不愿意被监督的现象比较明显,尤其是在基层,担心被监督以后引起负面评价,这就给公益诉讼带来了外部阻力。

    “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很多案件涉及的问题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大部分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或者执法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的。”为此,王刚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通过以后,在后续的工作中,能够营造一个有利于公益诉讼的政治环境,相关政府机关也要纠正认识偏差,增强接受检察监督的自觉性,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更加积极地应诉,推动工作改进。

    李玲蔚委员建议,在推广过程中,提高人大代表的参与度,这样可以有效建立起一套监督机制,同时也为人大代表更好履职提供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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