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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津冀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时间:2018-12-18 17:32:42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徐丽

    天津北方网讯:妇女儿童遭受暴力侵害怎么办?老人被儿女遗弃去哪儿寻求庇护?怀孕女职工无故被解雇如何维权?……日前,为助力“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进程,天津市妇联联合北京市妇联、河北省妇联,评选出京津冀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女职工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心理健康等方方面面,折射出当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难点,对办理同类个案或解决妇女权益重难点问题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1

    以管教为名殴打女儿

    依法被撤销监护权

    案情简介:

    十年前,张大娘的老伴儿和女儿因病先后去世,留下才11个月的小外孙女,一直由老人抚养至小学一年级。两年前张大娘生病住院,孩子才与其父共同生活。然而,其父管教孩子的方式简单粗暴,以孩子不听话为借口,经常殴打、体罚。老人和邻居多次报警,民警让孩子的父亲也写过保证书,但孩子的父亲照打不误,还辱骂威胁劝解报警的邻居。孩子经常偷偷给张大娘打电话哭诉,情绪很不稳定。

    今年7月,老人来到妇联,希望能救救孩子。河北区妇联干部一边安抚老人情绪,一边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让老人明白,要通过诉讼途径取得孩子监护权,保护孩子不再受到侵害。最终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孩子父亲的监护权。

    案例评析: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开启了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先河,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但受到“棍棒出才子”旧时家庭教育观念的影响,“鸡毛掸子教育”成了目前家庭教育中一种共性错误,而“狼爸虎妈”的暴力教育手段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公权力的合理介入,进一步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由于监护侵害行为大多发生在家里和不易被人发觉的场所,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也很难及时获得必要的帮助,所以更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学校、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各司其职,及时发现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

    2

    全国首例跨省救助

    抚慰未成年人心灵

    案情简介:

    2017年初,杨某跟随同乡李某来津务工,暂住蓟州某村工地北侧生活区内。暑假期间,李某的两个儿子小欢、小旭来津与李某共同居住。2017年7月24日,李某欲将杨某辞退,二人因工资结算问题产生矛盾。次日7时许,杨某向李某索要工资,二人发生争吵,杨某遂从路边捡起一根三角铁用力击打李某头部,致其昏迷。后杨某持菜刀来到李某居住的宿舍,将小欢、小旭先后拖拽至宿舍门外砍伤。此时被害人家属赶来制止,杨某遂持刀追赶被害人家属。三名被害人被送至医院后,小欢、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旭受轻伤。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曾某、小旭因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天津一中院在审理该案时了解到,小旭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年龄尚小,但亲历了父亲、兄长被害的过程,身心健康受到重大影响。为此,一中院确定了司法救助与心理干预并行的工作思路,希望尽力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但由于被救助人生活在四川,没有当地工作人员配合,对小旭持续性的、动态的救助很难落实到位。经天津市高院与四川高院协调,天津一中院与广安中院实现工作对接,天津一中院申请了心理救助资金,广安中院为小旭聘请了专业心理咨询师。今年7月,天津一中院和四川省广安中院对小旭进行了回访,目前他学习生活状态良好,情绪正常。

    案例评析:

    此案例具有创新性,对于刑事审判引入受害人心理救助具有指导意义,是新时代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治产品的典范。该案件突破了跨省心理救助的方式;突破了没有心理救助或其他专项救助的规定,提升了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工作机制的完善,为全社会的长治久安作出了一份努力。

    3

    女工利益当保护

    随意辞退应赔偿

    案情简介:

    李某与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李某被聘为品牌部经理,2017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物流公司相关部门口头宣布品牌部解散,相关职能及人员等待进一步安排。

    此后,李某一直按照本岗位职责继续履职,然而公司相关人员想方设法排挤李某,在她没有任何工作失误的情况下,连续三个月的绩效考评被评为E档。2017年7月,物流公司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2017年8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并为此与公司人事总监沟通,在得到允许后,将医院诊断报告第一时间发送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全体人员,但物流公司在明知李某怀孕的情况下,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遂找到律师咨询。承办律师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待遇共计16万余元。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律师意见,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案件。李某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遭受调岗、降薪、评定差绩效、不接受怀孕证明等种种不公平对待。通过本案的办理,承办律师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从劳动者层面看:第一,在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不要听之任之;第二,女职工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应当先做诊查,拿到证明文件后,再提交。

    从用人单位的层面看:第一,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注意是否有充足依据;第二,发现违纪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解除要在六个月内提出并完成。

    4

    妇联解心结

    走出心理“雾霾”

    案情简介:

    李女士离异又下岗,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非常艰辛。在母亲的资助下,李女士购买了一处门面房做些小生意。在她的用心经营下,生意越来越好。就在李女士觉得可以松口气的时候,门面房开始拆迁,而这次拆迁彻底改变了李女士的生活轨迹。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李女士不能接受拆迁人员按照普通住宅给予安置补偿。她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问题10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其间,李女士荒废了生意,生活陷入困境,无暇照顾生病住院的母亲,母亲去世后,她深感内疚,儿子也受到影响,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最后辍学在家。

    为解决李女士的问题,政府多次调整安置方案,而此时的李女士把自己的一切不幸都归结到拆迁,所以不论政府给出怎样的解决方案,李女士都认为难以弥补自己10年间的损失。

    红桥区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的心理咨询师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介入,通过科学专业的心理疏导方法,帮助李女士解开心结,调整自己的认知,改变思维方式,从积极的方面看待政府所作出的努力。通过心理咨询师辛勤的工作,李女士最终走出心理“雾霾”,愉快地接受了政府的安置方案,和儿子开始了新的生活。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心理疏导与信访工作实现良性互动的有益尝试。为回应新时期广大妇女群众新需求,2015年11月起,市妇联相继成立了17个市、区两级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并嵌入到全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专业、便捷的服务。

    5

    “师德”变“失德”

    被告人从业禁止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邹某作为未成年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利用辅导功课之机,多次对小娜进行猥亵。2016年12月,小娜要求其父亲在家中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设施记录下小娜被邹某猥亵的过程。2017年1月,邹某被抓获归案。

    经法院调查认为,邹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邹某以胁迫方式多次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且应予以数罪并罚。邹某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但其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依法宣告禁止其从事未成年人相关教育工作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市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此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严格执法,未保、妇联等部门全程介入,不仅在刑罚上给予被告人严厉制裁、警示社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害人采取了全程保护措施,从网络舆情引导到信息披露,从侦查阶段的询问取证到审判阶段的视频保护,最大限度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6

    虐待养女

    撤销养母监护权

    案情简介:

    2002年,刘某(女)捡拾刚出生的小芳(女)并对其进行抚养,2011年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在收养期间,小芳同刘某及其同居男友张某共同居住生活,刘某与张某从小芳幼年开始便对其实施殴打、辱骂。此外,监护人刘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芳多次遭受刘某之子于某的性侵害,给小芳身心造成严重影响。

    案发后,检察院依法对于某提起公诉从严处理,公安局出具未成年人紧急庇护通知书。在民政部门协调下,将小芳交由某区救助管理咨询站进行临时照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小芳的监护人,长期对其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且因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芳多次处于危困状态,确属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维护小芳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其本人意愿,依法判决撤销刘某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多部门联合联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开创了北京多个办案首例:公安部门发出紧急庇护通知书并对未成年人进行紧急安置;民政部门接受公安部门护送对遭受监护人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予以紧急庇护,并作为申请人要求撤销监护权资格;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撤销监护权的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7

    丈夫婚内出轨

    妻子勇拿法律武器

    案情简介:

    李某(女)是Z省某市人,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5岁)。后来,陈某对婚姻不忠,与婚外异性姚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生育两个孩子。并以出差等为借口连续两年不回家,对孩子不管不问。李某向陈某讨要孩子抚养费,陈某不但不给,还将李某一顿毒打。陈某与姚某目前在北京生活,李某向陈某在京居住的某区法院起诉离婚,但对陈某在京的具体情况知之甚少。于是,李某和律师持Z省某市妇联的介绍公函,向北京市某区妇联寻求帮助,请求协助了解情况。

    北京某区妇联协调当地派出所等机构,查清了陈某与姚某在京的住所,并查证到陈某与姚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在京生活并进行孕期、产期及相应的登记资料,这些证据均表明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婚。

    在证据面前,陈某主动与李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二人所生孩子由李某抚养到18周岁,陈某支付抚养费300万元;3.陈某给予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等对价现金300万元;4.给予李某损害赔偿200万元。之后,陈某重婚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至法院进行审判。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异地生活、因婚外情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北京作为首都,流动人口较多,涉及的跨区域离婚案件也相对较多。本案中针对Z籍妇女李某的离婚案件,京Z两地妇联联动,全力配合,协助李某及时取得相关证据信息,最终为女方争得财产。

    陈某以夫妻名义与姚某同居生活、生儿育女,严重侵害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妇女在遭遇类似情形时,要像本案中的李某一样,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

    母子三人被家暴

    各方协力共保护

    案情简介:

    田某是石家庄赵县人,自2003年开始与郝某同居,育一儿一女,均在寄宿学校读书。2017年两人补办了结婚证。郝某经常殴打田某,甚至致其住院治疗。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家,田某一直默默忍受。2017年10月,田某外出打工,郝某在家殴打孩子。两个孩子打电话向母亲求救。田某不敢回家又担心孩子安全,打电话让邻居去家中劝解,邻居劝解时也被郝某殴打。田某随后报警。十天后,郝某酒后到学校要强行接走女儿,女儿害怕向班主任救助,班主任将她保护起来并报警。之后,田某带两个孩子逃出来,向河北省妇联求助。

    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田某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基层妇联及时与当地公安、法院、综治部门沟通,对郝某进行稳控,对两个儿童进行心理疏导。援助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当务之急是保障受害人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应向属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赵县法院主办法官到派出所、学校调查取证后,立即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送达派出所、郝某所在的村委会及两个孩子学校。法院和派出所、村委会共同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当面送达郝某,并向其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郝某表示,以后不会再殴打、恐吓妻子和孩子,一定改正。

    案例评析: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本案中,田某的女儿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有力保护了田某女儿的人身安全;妇联为她们伸出援助之手,为田某母子三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为他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积极履职,依法迅速作出裁定,并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扩大到学校,切实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对儿童特殊保护的原则。

    9

    猥亵儿童拒不认罪

    立体化办案解困局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在某私立学校教学楼办公室内,被告人杨某某趁无人之机,让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王某某关上房门,坐在自己大腿上,抚摸王某某身体。王某某母亲来接她回家时,她把老师猥亵的过程告诉了母亲。其母亲立刻向校领导反映,杨某某当时也在场,并一直点头认错。家人商量后,带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没想到,诉讼后杨某某却矢口否认猥亵事实,前后不一致。2018年3月,沙河市人民法院判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告人拒不认罪的“零口供”猥亵儿童案件,现场没有目击证人,被告人做出的无罪供述又和被害人陈述完全对立,让案件陷入“一对一”的僵局。如何让“死局”变为“活棋”,办案人最终确定“依法审查,法外护权女童,案外普法校园”的立体化办案思路。

    猥亵儿童罪的被害人均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一旦出现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如何构建基本完整的证据体系显得非常重要。本案中,检察机关从口供和被害人陈述中找突破口,以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一致性来相互印证搭建证据链条,从现有证人证言证据中发现与被告人辩解不相吻合之处,根据逻辑定律,反证其无罪供述和辩解理由不成立,最终确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另外,检察机关积极协助受害女童转校,并对其心理干预和疏导。到校园开展普法活动,结合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真正体现了“办结一案,保护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10

    遗弃九十岁母亲

    女儿获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周某某有三个女儿,大女儿远嫁外地,二女儿嫁本村,小女儿张某招赘女婿在本村家中,按照风俗,母亲周某某随小女儿张某生活,由其赡养,周某某房屋、土地均归小女儿。后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2008年至2017年间,周某某先后因赡养问题多次将三个女儿诉至法院,在法院依法判令周某某在张某处居住并由张某日常照顾,大女儿二女儿按月给付赡养费。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照顾义务,镇政府协调安排周某某入住养老院,但张某拒不支付养老院费用。

    周某某再次起诉后,大女儿二女儿均履行了支付义务,但张某仍拒不支付,法院依法将其拘留并冻结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基于此,张某主动向母亲承认错误并承诺将其接回家中赡养。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后,张某违背承诺,将母亲拒之门外,致使其露宿街头,靠周围村民送饭维持生存五天五夜。镇政府再次出面将周某某送回养老院后,因张某拒不缴纳费用,不得不再次送老人回到张某家中。当老人再次被拒之门外,二女儿将其接回家中赡养。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犯遗弃罪公诉至法院。诉讼中,年近9旬的周某某去世。最终,张某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评析: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基本的道德伦理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张某拒绝赡养年近90岁的母亲,并两次将老人拒之门外。该行为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遗弃罪,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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