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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桥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司法盾牌保护消费者维权

    时间:2019-03-20 16:38:00  来源:  作者:

    天津北方网讯:“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红桥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介绍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多项举措,着力打造消费者维权的司法盾牌。2018年全年,红桥法院共审结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各类案件91件。

    红桥法院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活动,2018年以来审结案件3件,判处被告人34名。同时,在辖区内居民人口稠密、商业机构集中的洪湖里、和苑等社区建设派出法庭,由资深法官、人民调解员轮流驻点办公,为群众提供“家门口”的消保维权法律服务。2018年以来,各相关派出法庭已累计接待群众1200余人次,化解纠纷70余件,举办法治宣传活动10余次。此外,法院还着力加强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建立“商谈介入”机制,即消费者要求法院主持调解或来院立案的,法院鼓励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间先行商谈,并派员参与,近距离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固定必要证据,适时开展调解工作。

    案例一2017年9月,原告在某网络交易平台的一家店铺花了600元购买了一瓶进口威士忌,而后发现该酒涉嫌检验检疫相关问题,为国家明令禁止从某地区进口的商品,于是便将该商家和网络交易平台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订单、快递物流信息截图,证明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涉案产品是从国家明令禁止的某检验检疫监管地区进口的,被告商家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能提交出入境检疫检验局核发的卫生证书等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且未能举证证明涉诉商品的实际产地并非为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地区范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商家的十倍赔偿款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该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案买卖关系的相对方,在涉案产品发生争议后及时向原告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其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原告于2018年1月通过手机购物软件购买商品,成功下单并付款,次日中午接到被告的客服电话,要求取消订单,原因是公司无货,随后又说标价有误等。原告提出继续履行买卖合约,被告表示无法做到,只能退款并按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偿。之后再次协商无果,因手机购物软件所属网站显示公司在湖南长沙,原告将此事投诉至长沙12315,当地工商部门调查了解后告知,手机购物软件运营主体实际为北京某公司,无法进行调解。随后原告电话投诉至北京12315,当地工商部门经沟通,被告表示只能退款并按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偿,故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退还原告货款52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案例三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原告米某在被告杜某开设的养生馆处累计预先支付服务费438780元。原告于2018年6月理疗时发现人员变动频繁,因担心预支的服务费可能存在风险,多次与杜某沟通退还未消费的金额,但均遭其推诿。原告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时原告才得知店面已经转让他人,新的经营者表示愿意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提出返还剩余未享受服务的费用263912元,新的经营者表示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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