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天津新闻 > 消毒液、口罩高价卖 河西一便利店被罚50万
  • 消毒液、口罩高价卖 河西一便利店被罚50万

    时间:2020-02-06 21:17:02  来源:  作者:

    天津北方网讯:五、六元购进的消毒液、防雾霾口罩竟然加价两三倍进行销售。昨天,记者从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对于疫情期间涉嫌哄抬物价的个体商户,开出了505000的罚单。

    2020年1月30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河西区大沽南路的“京东便利店”高价销售84消毒液。接到举报后,该局多名执法人员立即到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店为个体经营者尹某某经营,确有上述84消毒液在销售。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舒誉”牌净含量518g/瓶的84消毒液3瓶、“威猛先生”牌净含量500g的84消毒液7瓶、防雾霾口罩48个、普通棉布口罩95个均没有明码标价,且售价高于上述产品的市场价格。

    现场询问,当事人自称在疫情发生后以每瓶5元的价格购进上述“舒誉”牌84消毒液,以每个6元的价格购进防雾霾口罩。购进后,店主大幅度提高售价,分别以每瓶消毒液10元到15元,每个口罩15元的高价对外销售。

    鉴于当事人以收银电脑年前损坏不能使用,没有进销货台账为由,无法提供合法的进销票据及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为了查明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王兰庄津兰农贸市场天津市西青区吕宪祥百货店、天津市王宝蔚百货批发部核实当事人的进货渠道。为查明相关产品的真实售价,另一路执法人员则先后赶往津正大药房、瑞澄大药房、兴耀批发市场、何庄子批发市场及多个小型超市调查同类产品的真实售价。

    执法人员介绍说,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