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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场监管委公布第九批典型案例 口罩消毒液不明码标价,严罚

    时间:2020-02-16 16:14:47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王绍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快报

    天津北方网讯: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查各类违法行为。昨天,市市场监管委对第九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1月2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麒航商贸有限公司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店内共20只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麒航商贸有限公司便利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1月2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市北辰区鑫福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店内共41只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天津市北辰区鑫福源便利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1月30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市世纪华联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消毒液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于1月27日销售滴露消毒液套装2瓶,销售价格为90元/瓶,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该批产品的进货价格为35元/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世纪华联商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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