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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聚首共议异化的“职业打假”

    时间:2018-10-16 21:00:13  来源:中新网上海  作者:

    中新网上海新闻10月15日电 (记者 陈静)由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职业打假人刑事边界问题研讨会举行。与会专家就现下异化的“职业打假”行为的规制问题展开研讨。

    数据显示 ,2014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系统收到的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一共867件,占到当年投诉举报量的1.9%。三年后的2017年,全年该系统收到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有41201件,占当年投诉举报量的17.9%。 2018年上半年,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量达 61939件,占同期投诉总量的30.6%。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表示,目前“职业打假”存在三大问题:维权异化为恐吓威胁、滋扰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背离社会监督的初心。经过分析后考虑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层面采取一些规制措施。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讲师苏敏华博士分享了她正在研究的“职业打假”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她认为“职业打假”有三大明显特征,首先“职业打假”在目的上有很强的逐利性,并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次,对象选择上有很强的功利性,“打假”对象都不是有真正质量问题的商品,他们会选择具有非实质性瑕疵的商品,比如广告夸大、标签问题等;最后,“职业打假”有黑恶化倾向。苏敏华认为,“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包括影响营商环境、浪费公共资源等问题,行政机关和法院成为被利用来给商家施压的手段。

    她表示,对于夹带问题商品进入超市再当场购买举报、恶意调包顶替等“假打”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对于标签、标注等商品瑕疵问题引发的“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仍有争议。

    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绍谦看来,“职业打假”还需综合治理,对不同层次的行为应采取不同方式的应对。

    会议主持人、律师学院党总支书王永杰教授认为,除了加强相关部门法的实体法研究,还需要从不同诉讼法的角度来比较和区分对不同“买假”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标准,从程序和证据的双重眼光来对“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公益打假人、“知假买假”、过度维权、敲诈勒索等行为的事实认定予以重新审视。

    罗培新指出,“职业打假”行为确实已经偏离了立法的初衷,在事实认定上,对具体的商品质量问题应分类处理,对于不构成理性消费者作出买入或者接受服务的判断的一般瑕疵,不认为是法律上认为的虚假或者有明显的瑕疵。

    他指出,对于“职业打假”问题,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但在民事法律方面,“知假买假”行为可以认定不构成欺诈,同时“知假买假”者不认为是“消费者”,可以主张一般民事权利,但不能主张《消法》上多倍赔偿的权利。

    当日,专家们对于职业打假人刑事责任边界相关问题从不同角度做了全方位的探讨,不仅有助于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了理论支持,也有助于丰富和发展相关理论,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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