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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在农家乐溺水身亡 经营者该不该承担责任

    时间:2018-11-15 17:45:42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闲乐

    原标题:儿童在农家乐溺水身亡经营者该不该承担责任

    在农家乐游玩时,华先生不满10岁的儿子不慎溺水身亡。华先生将农家乐经营者、农家乐工商登记的经营方以及某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上诉案,二审改判农家乐经营者承担20%赔偿责任。

    孩子意外溺亡,父母索赔

    2016年暑假,华先生一家三口及亲友来到一家农家乐度假。经营者黄先生安排大家前往对面的自然河道水域进行游泳等水上活动。就在大家更换泳衣、穿戴救生衣的过程中,华先生不满10岁的儿子脱离众人视线,不慎落水,被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华先生夫妇将农家乐的承包经营者黄先生、农家乐工商登记的经营方以及某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25万余元。

    黄先生辩称,事发水域是公共水域,他们不具有管理义务;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称其只是出租房屋供黄先生经营,经营范围无水上项目,与其无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表示,农家乐经营地及事发水域均不在其管辖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华先生的儿子为未成年人,华先生夫妇作为家长负有法定监护责任,此次事故的发生系监护人疏于看管,故驳回诉请。华先生夫妇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农家乐经营者须赔23万余元

    二审中,华先生夫妇称,农家乐经营者未履行游玩项目中风险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该农家乐不具备水上项目经营资质,黄先生在实际经营中却开展了水上游玩项目,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将农家乐住宿、餐饮服务以房屋出租形式交由黄先生承包经营,应对其实际经营活动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华先生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事故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事发自然河道水域并不负有自身职责内的监管义务,故不应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一中院酌情改判华先生夫妇自负80%赔偿责任;农家乐经营者黄先生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人民币23.8万余元;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与黄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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