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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微伤”还是“轻伤”结果大不同 重新鉴定后改判嫌犯有罪

    时间:2018-12-13 17:25:14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理

    东方网记者刘理12月12日报道:因为“垃圾清运费”起冲突,闵行区3男子大打出手。其中,被害人小伟(化名)两次鉴定分别为轻微伤、轻伤。鉴定结果的截然不同,将影响判决量刑。那么,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结果相互独立但又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采信哪一份?

    因“垃圾清运费”起冲突大打出手

    2017年10月的一天,小伟两兄弟外出回家,走到楼前准备上楼时,杨某突然出现,拦在了小伟兄弟俩的面前。原来,小伟家正在装修,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楼道口。杨某表示,自己承包了该小区的垃圾清运等工作,他是来收取清运建筑垃圾费用的。两兄弟当场就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并表示已经把垃圾费交给了居委会。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越说越激动,不久后开始互相推搡。与此同时,杨某的表弟武某正在旁边楼栋干活,听到不远处有吵架的声音,赶到现场发现自己的表哥杨某在与别人推搡。

    于是,武某赶紧上前,想把双方拉开。“对方觉得我是来帮忙的,就一脚踹在了我的肚子上,我就还手了。就记得打到了他们的腹部、头部等部位”,武某对承办人说道。之后三人就扭打了一会后,小伟突然倒地昏迷不醒。见此状,小易赶紧拿出手机来报警。

    警察迅速赶到后,大家才发现小伟头部周围有血流出。于是,小伟被直接送去医院救治。同时,警察也为三人分别开具验伤单,让他们各自验伤。

    不满“轻微伤”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

    一周后,鉴定结果出来,认定三人均为轻微伤。其中,小伟系遭外力作用致右眼部挫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第10肋骨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面部、胸部损伤程度分级标准,分别构成轻微伤。

    但是,小伟对这样的公安处理结果表示不服,对鉴定意见书上的“轻微伤”更是不认同。10月26日,小伟再次到派出所,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在得知若无新证据提交,鉴定中心将维持原鉴定结论后,小伟放弃了重新鉴定。

    一直到2018年4月下旬,小伟带着材料到公安局信访,再次提出自己对本案鉴定结果及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这次,小伟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到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并重新拍片。

    “轻伤”还是“轻微伤”?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同年8月份,新的鉴定结果出来了。根据小伟的就医材料及新拍的CT片认定,小伟右眼眶内侧壁、底壁骨折(即右眼眶二处骨折)及左侧第10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微伤。

    根据此鉴定结果,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故意伤害。2018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结果相互独立但又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采信哪一份?

    如果小伟的伤认定为轻微伤,武某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他将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倘若认定是轻伤一级的话,武某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刑事犯罪,他将面临的或将是六个月至一年半的有期徒刑。

    检察官慎之又慎请法医专家出庭作证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时表示:“这两份鉴定意见对武某来说是从无罪变成了有罪,到底要采信哪一份鉴定意见,我们要慎之又慎。”

    根据最高检《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法院开庭时,也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于是,承办检察官特地询问了上海市检察院法医专家徐跃灵君的意见,让其重新查看了小伟的CT片,弥补了检察官在医学专业领域的短板。最后,徐跃灵君建议采信轻伤的鉴定意见。

    审查结束后,闵行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6日将该案移送至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现场,徐跃灵君利用专业术语为现场人员解释眼眶骨折的情况,并在CT片上指引大家分辨。其中明确指出,2017年小伟拍摄的CT片中就可以看出两处眶壁骨折。同时,2018年小伟新拍的CT片中也可以看出伤口愈合后眶壁呈现塌陷状,符合伤势的演变过程。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医专家的证词均被法院采纳。同年12月3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小伟头面部等处遭外力作用,致右眼眶二处骨折等,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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