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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执行人要求开保险箱屡被拒 法院判银行配合

    时间:2019-02-19 17:36:36  来源:东方网  作者:郭娜

    原标题:法院判决银行“配合开箱”

    据《劳动报》报道,市民张女士在某银行上海分行租了一个保管箱,用于存放银元、黄金等贵重物品。生病住院期间,自觉不久于人世,于是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监督人,但未写明受益人,且其亦无法定继承人。遗嘱订立不久后,张女士匆匆离世,遗嘱执行人开启保管箱的要求遭银行拒绝。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应于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开启保管箱,取走箱内物品。据了解,本案是浦东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遗产执行人请求保管银行保险箱内遗产的案件。

    原告李先生是张女士同学。张女士一生未婚未育,得知患病后,于2015年9月20日在医院立下书面遗嘱,指定李先生为遗嘱执行人,让他按其心愿处理保管箱中的物品,林女士、马先生为遗嘱监督人。该份遗嘱中有医生签字,确认张女士立遗嘱时神志清楚。

    2015年9月,李先生一行持张女士书面委托前往银行要求办理退箱业务,被告知,应将委托书进行公证后方可办理。2015年9月23日,张女士书面委托李先生等办理退箱业务,银行以不知委托人是否意识清醒、委托书需要公证为由拒绝办理。

    2015年9月27日,张女士去世。同年12月25日,徐汇公证处对张女士的代书遗嘱进行公证,确认这是她生前所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作为遗嘱执行人,李先生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林女士、马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银行称,根据保管箱业务办理第30条规定,租箱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开办支行申请开箱。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合法继承人的相关证明,不符合申请开箱条件,所以告知原告,需经过公证或者法院有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来确认,在满足该条件后,被告才可办理开箱。如果法院判决被告开箱,被告是认可的。

    庭审中,原告出具户籍摘录及户籍信息以证明张女士无法定继承人,治丧小组登报讣告也未出现法定继承人,且有多位证人证明张女士无法定继承人,法院因此认可原告提出的张女士无法定继承人的意见。

    法院认为,张女士的代书遗嘱真实有效,遗嘱中已明确原告为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故原告身份合法有效,有权对张女士在被告处保管箱内的遗产进行清点、保管。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应于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李先生开启保管箱,取走箱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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