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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开透明 提升司法公信力

    时间:2018-11-15 18:03:06  来源:  作者: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我省率先在全国建成覆盖全省的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全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开透明,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开透明 审理提质增速

    11月8日上午,省高级法院采取三方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了2起减刑案件并当庭宣判。省高级法院法官在合肥市长江西路办公区第六法庭,省检察院出庭人员在本院办公场所,庐江监狱民警代表及罪犯在狱内科技法庭,三方通过远程视频进行隔空交流,审理过程中即时对话,检察人员远程发表对罪犯减刑的出庭意见,全程高清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远程传输至庐江监狱科技法庭,打印后由罪犯当庭签字确认。

    目前,我省的20所监狱已全部建成狱内科技法庭,均具备与法院连线的远程视频开庭功能,并实现了与部分检察院的三方远程视频开庭。远程视频庭审作为传统庭审方式的延伸和补充,极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我省法院围绕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部门横向跨界、系统纵向联动,实现法院、检察院、监狱三方减刑假释信息共享,于2016年11月率先在全国建成覆盖全省的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 ”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建成,有力推动了减刑、假释工作公正高效开展,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在减刑、假释案件报送环节,从传统的纸质卷宗逐一报送、耗时耗力,转变为案件相关数据和信息同步生成、同步传输,资源即时共享、一键报送;在案件的审查、裁判环节,法院依托系统所具备的“自动生成”“同屏审查”功能,自动审查监狱报送案件基础信息,自动提取信息并生成审理报告、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基础模版;在送达环节,通过信息化平台直接将法律文书打包传输至监狱和检察院,并委托监狱宣判。同时,通过批量处理程序,减少了重复劳动,节省了大量时间,实现了案件办理提速。

    “案件办理全程网上操作、全程留痕、节点防控,减刑、假释工作的关键环节全部在阳光下运行,公开透明。 ”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合议庭成员具有网上查看监狱报送的减刑、假释案件电子卷宗材料的权限,保证了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增强了合议监督把关实效。主审法官裁判过程不可逆转,检察机关监督网上隔空同步,压缩了法官随意裁量的空间。

    严格规范 预防司法腐败

    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3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判决生效后投入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今年1月,省女子监狱提出对邹某某减刑的建议,合肥市中级法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能全部挽回。结合邹某某犯罪具体情节,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遂裁定对其减刑6个月。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办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高级法院于去年11月制定了《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报请条件、审理程序、法律监督以及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进一步细化,严格规范了减刑、假释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针对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比例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等问题,我省法院严格执行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省高级法院备案审查后,报请最高法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省高级法院逐案备案审查。同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办理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预防司法腐败。 2015年以来,省高级法院共办理县处级以上备案审查案件301件。

    推进履行 助力执行攻坚

    郦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14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投入铜陵监狱服刑改造。今年初,铜陵监狱提出对郦某减刑的建议。铜陵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郦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以来又获得4次表扬奖励。另查明,原判决中对郦某的罚金10万元、赃款140万元均未执行,且郦某服刑期间月均消费580余元。

    铜陵市中级法院认为,郦某在服刑期间有较高消费行为,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罚金和追缴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郦某不予减刑。

    “今年4月,省高级法院部署全省法院展开‘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为配合执行攻坚战的开展,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积极推进财产性判项的履行。 ”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假释。同时,以财产刑的履行情况量化减刑幅度,对完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按照正常的减刑幅度予以减刑,对未能完全履行财产刑但出具了困难证明等证据,不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罪犯,酌情扣减减刑幅度后再予以减刑。

    “法院以往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对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未予以重视,导致罪犯履行财产刑、退赃退赔及附带民事裁判的积极性不高,受害人的经济权益难以实现。罪犯出狱后,激化新矛盾的隐患依然存在。 ”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今通过宽严相济,提高了罪犯的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积极性,履行率直线上升,既为受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最大程度上确保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得以执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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