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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漳州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15 17:42:56  来源:台海网  作者:

    晚上八点半前,必须下课

    台海网12月15日讯 据闽南日报报道,近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漳州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漳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行业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作出新的规定。

     教学管理人员需大专及以上学历

     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要求行政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办法》还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数量及资质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此外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不得留作业

    培训结果不得与招生入学挂钩

    《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要求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办学场所建筑面积

    不少于200平方米

    关于场地,《办法》要求,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要求租用场所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人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

    关于场所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关于场所选址,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选址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得租赁公办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使用民用住宅办学,需要经过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还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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