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赖雅红)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两人共同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泗因在明知朋友庄某华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朋友庄某华上道行驶,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现两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去1月16日22时许,林某泗、庄某华在南靖县和溪镇乐土村黄某州家一同饮酒后,林某泗在明知朋友庄某华喝了不少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交给庄某华驾驶并予以搭乘。在沿南靖县和溪镇高和线往林坂方向行驶至高和线林坂路段200m处时,林某泗和庄某华两人被和溪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庄某华血夜中的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泗、庄某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