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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漳州出台4个管理办法治理城市水资源

    时间:2019-07-10 19:39:25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7月5日讯(导报记者 林晓琪 见习记者 洪婷婷)昨日,导报记者从漳州市政府获悉,《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办法近日出台。

    城市二次供水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漳州将大力推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运营模式。《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提出,供水单位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应通过市政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一户一表改造等综合措施,将供水管网漏损率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同时,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自行建设的,贸易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供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查验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已建住宅供水设施,改造后经供水单位查验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进行运营维护。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供水单位负担,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提出,供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而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3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业用水应采取循环用水措施。

    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标并且按照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的用水户,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原因,可向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申请。

    已建城市排水设施逐步实施污水、雨水分流

    《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规定,漳州市住建局是漳州市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新建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入手续。已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实施污水、雨水分流改造;确实无法分流的,应采取截污等方式收集污水。

    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相关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应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新建项目按海绵城市指标建设

    鼓励已建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新建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刚性控制指标要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应借助“多规合一”平台统筹功能,在规划编制与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将落实海绵设施建设的要求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规范实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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