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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红黄牌”管理 “红牌”单位暂停项目审批

    时间:2019-02-14 18:14:47  来源:  作者:

    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金奉乾)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加大警示和激励力度,2月12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红黄牌管理制度》。《制度》明确:14种行为将被“黄牌”警示,6种行为将被“红牌”警示,“红牌”警示的违法单位在警示期间暂停(新、扩、改)项目审批,被“红牌”警示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在甘肃省区域内从事相关技术服务。

    《制度》明确,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或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偷排、漏排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手工监测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标准1倍以上的,或者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比例达到20%以上的;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或重点大气污染物的,超过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含50%);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被中央媒体曝光、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并且反映强烈、多次有效投诉、造成跨区域纠纷的;中央领导批示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等14种行为的违法单位,适用“黄牌”警示。

    《制度》指出,违法单位具有下列6种,将被“红牌”警示: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数据造假、第三方运营机构参与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具有生态环境执法职责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产、限产,拒不执行的;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已受到“黄牌”警示,经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污染严重的。

    《制度》强调,被“红黄牌”警示的违法单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列为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执法、监测频次。被“红牌”警示的违法单位在警示期间暂停(新、扩、改)项目审批(环保治理设施除外),被“红牌”警示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在甘肃省区域内从事相关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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