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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这些购车约定都是霸王条款 市民买车要小心

    时间:2018-11-17 18:15:06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注意!这些购车约定都是霸王条款 市民买车要小心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杨彪)消费者在提车前应当场对车辆号、外观、内饰等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异常应当场提出来,提车后概不负责……近年来,不少市民在买车时遇到类似的不公平销售行为。昨日,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区汽车销售行业规范格式合同行政约谈会议,对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订立和使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纠正汽车销售行业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现象,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规范。

    近几年来,汽车销售企业合同行为正在日趋规范,汽车销售合同文本逐渐完善。但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合同管理的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企业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法律意识与合同制度建设滞后,缺乏严谨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在制订和使用合同时,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条款内容表述不规范、不完整,极易出现合同纠纷。

    2012年以来,全区汽车销售行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只有14家,只占公示企业总数的0.64%。反之,2017年度汽车销售行业合同纠纷金额占到消费者投诉金额的54.8%。

    不按规定公示格式合同文本。部分企业没有履行《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定义务,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监督。已公示的近7000份格式合同中,汽车销售企业公示了445份,只占到5.9%。

    使用格式合同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合同填写不规范,填写内容不完整。有的格式合同中没有明显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但在填写应与消费者商议的合同条款时,不规范、不完整。或者在使用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时,合同中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容易出现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有的企业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故意加大自身权利或减少应承担的义务等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将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据统计,2013年至2018年9月,全区工商机关共检查各行业企业格式合同约18万份,约谈企业2700余家,共纠正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4万多条,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761件,涉案金额1092万余元。

    专家点评

    如果购车合同有这些条款,可得小心了

    对汽车销售行业格式条款,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专家、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韦志中教授进行点评。

    格式

    条款

    1

    购车方需将约定之车价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车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日交付,经供货方书面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的,供货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定金。如供货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天未能交车,经购车方书面催促仍未能在5日内交车的,购车方有权解除合约,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

    类似条款:购车方提车前需将本约之款项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车方在议定交车时间未提车而且经供货方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时,供货方有权不退还已交定金。如供货方未能按照议定时间交车时,由供货方无息退还所收定金。

    购车方提车前需将余款缴清后方可凭提车单提车。如购车方超过议定交车期一周后,经供货方催促后仍未交足余款,供货方没收全部定金,合同失效;供货方未能于协定交车日期交车,由供货方退还所收定金及违约金(定金的1%),合同失效(不含不可抗力)。

    购车方需将约定之车价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车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日时,经供货方书面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的,供货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定金,如供货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天未能交车,经购车方书面催促仍未能在5日之内交车的,购车方有权解除合约,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

    买方提车前应当场对车辆号、外观、内饰、加装用品以及基本使用功能,特别对制动、转向、灯光、水、电、油、气等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异议,应当场向卖方提出;买方提车后,视为接受。

    格式 条款

    2

    点评意见:此条款涉嫌免除或减轻销售者的三包义务和限制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三包权利。对车辆制动、电路、油、汽等,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消费者并不能通过当面查验发现问题,同时超出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范围。

    格式 条款

    3

    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车要求。

    点评意见:此“合同解除条款”是对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情形的限缩,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若甲方提供的车型、颜色或许诺附赠升级设备不兑现,未履行原合同中的约定,也不允许乙方退车,即解除合同,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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