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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两摊贩各领10万元罚单

    时间:2019-09-18 18:29:48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作者: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廖艳明)近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辖区内两起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案件进行处罚,两摊贩均被罚款10万元。

    5月6日上午,在开展打击销售私宰肉等违法行为“百日行动”中,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柳江区穿山镇穿山客运站对面马路边摊销售的猪肉进行检查时,发现覃某良没有营业执照,而销售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他也未能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覃某良及其爱人拒绝执法人员的检查,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并将涉案猪肉强行搬走。在柳江区穿山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对被当事人搬走的涉案猪肉(40.56斤猪肉和11.48斤生猪产品)予以扣押,并对此事立案调查。

    覃某良在接受询问时表示,猪是在柳江区二基地屠宰场宰杀。之后,他提供了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但经柳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核查,该证明并非当天从动物检疫出证系统开具。经核实,原来他宰杀的生猪为自己养殖。

    5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柳江区百朋镇小山村小山市场肉行销售的猪肉进行检查时,发现覃某练销售的猪肉没有肉品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他也未能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天,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覃某练销售的“问题”猪肉51.58斤、猪骨10.54斤、猪脚10.8斤及一批经营工具。

    随后,该局对此事立案调查。经查实,覃某练于当日从百朋镇中瑶村村民手里购进一头重280斤的生猪,并自行屠宰。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据此,上述两名摊贩均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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