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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河道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1-19 20:24:26  来源:贵阳网  作者:

      贵阳网讯昨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河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河(湖)长制工作予以法制化,规定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我省是长江和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是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之一。目前,全省天然和人工江河、湖库分别有4697条、2634座。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量新建人工湖泊、水库库区、水电站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些地方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仍忽视河道保护和管理,不同程度存在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严重威胁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现代水利的体制机制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改革的需要。重新起草《贵州省河道条例(草案)》对加强全省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提高水环境治理水平和水生态修复能力,维护河湖健康安全,推进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十分必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省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共有167条,省内河道总长15676公里,保护和管理难度很大,涉河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条例》明确了河道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河道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将河(湖)长制法制化是重新制定的《条例》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确定工作部门承担河(湖)长制日常事务工作。河道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同时明确,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机制,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内容。(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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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十种行为

      《贵州省河道条例》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十种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违者最高罚5万元;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违者最高罚5万元;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违者最高罚5万元;

      (四)设置拦河渔具,违者最高罚5万元;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违者最高罚5万元;

      (六)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违反且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占用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违者最高罚3万元;

      (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违者最高罚20万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记者 肖达钰莎

    编辑:何莹莹

    统筹:彭钥嘉

    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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