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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儋州法院公审5起毒品及电诈犯罪案件 12人被判处一至十六年有期不等徒刑

    时间:2019-02-19 17:35:54  来源:  作者: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平在2017年10月先后三次贩卖40小包(每小包重约1.5克)MDMA毒品(俗称“开心粉”)给他人,得款人民币共8000元。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MDMA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次贩卖MDMA毒品共净重60.18克,数量较大,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在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平与同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陈某超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1月15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陈某超先后三次贩卖氯胺酮毒品(俗称“K粉”)、“开心粉”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200元。

    2017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那大城区某酒店客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超及吸毒人员陈某泽等人,并从客房及陈某超住处那大城区某小区住所内扣押大量毒品可疑物。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该案中,被告人陈某超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应认定为贩毒人员,在抓获后从其住处及租住处查获的大量毒品,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陈某超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某超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粉末、混合物、液体共重188.75克,贩卖含咖啡因成分的片剂共重36.6克,贩卖含MDMA成分的片剂18.3克,贩卖含尼美西泮成分的片剂8.1克,贩卖含美沙酮成分的液体260.8克,贩卖含氯胺酮的粉末0.01克,应认定被告人陈某超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被告人陈某超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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