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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受贿、串通投标等罪 东方市板桥镇党委书记林明舜被判6年罚20万

    时间:2019-05-21 20:03:56  来源:  作者:
    5月20日9时,被告人林明舜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林先雄涉嫌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徐初胜、李全、赵海标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一案在东方法院大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宣判。针对案件的典型意义,东方法院联合市纪委开展“以案促改”为主题的“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各乡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负责人等120余名领导干部到场全程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案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林明舜任东方市板桥镇党委书记期间,就西环高铁东方市板桥站站前迎宾路和金月湾滨海大道工程征地问题,主持召开板桥镇领导班子会议,会上决定由海南中联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对征地范围内的海南东方中科海洋生物育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被征地上的房屋、附着物进行评估。经中联公司四次调评,最后确定的评估价为1170.4267万元,但中科公司对评估结果仍不满意。被告人林明舜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中联公司将政府额外奖励和补助费用加给中科公司,使中科公司的征地补偿款增加至1682.2586万元,且于2018年4月23日安排板桥镇政府向东方市财政局申请从金月湾滨海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款5525.513096万元中借出1682.2586万元,用于支付给中科公司。

    同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明舜违反《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及东方市委“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规定,在没有报请东方市人民政府和东方市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审批同意从板桥镇金月湾滨海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款中拨付1682.2586万元给中科公司作为被征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2018年9月21日,经调查核实和东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认定,中科公司在板桥镇老方村的养殖基地属违法用地和违法占地建筑物,对养殖基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2015年7月,被告人林明舜就任东方市板桥镇党委书记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先雄、王盛、李德龙、陈运灿、陈仁平、章洪勇、余志虎、闫谡、徐子淇、贾晓哲等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上述10人财物共计90.7165万元。2016年5月,东方市人民政府启动“东方市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美丽乡村”),板桥镇中沙村、田中村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列入计划,预算资金为1400多万元。被告人林明舜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上述两个村庄的建设项目分割成八个项目,每个项目标的低于200万元,以“议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在该项目招投标前,林明舜即将项目建设情况告知林先雄、徐初胜二人并提供项目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让林先雄、徐初胜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同时指定林先雄负责田中村的四个项目,徐初胜负责中沙村的四个项目,并叫林先雄、徐初胜去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活动。林先雄、徐初胜商定由林先雄出面联系和挂靠公司进行投标活动。被告人林先雄先找到海南泉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标公司”)的股东李全,并和李全商定以泉标公司的名义对美丽乡村建设的六个项目进行投标,中标后项目交由林先雄、徐初胜建设,泉标公司只收取中标金额1%的管理费。被告人李全将与林先雄商定的情况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标并取得了赵海标的同意。被告人林先雄后又与东方信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捷公涉嫌司”)联系并制作投标文书,并以同样的约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另外两个项目的投标,泉标公司也制作投标文书参与陪标。上述八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共计906.1072万元。

    在案件发生后,泉标公司、东方信捷建公司分别将其收取林先雄、徐初胜的挂靠管理费51538.5元、11979元退给公安机关。本为被告人林明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从板桥镇金月湾滨海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款中拨付1682.2586万元给中科公司作为被征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致使国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林明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0.7165万元(其中索取林先雄财物17.41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先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54.81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林先雄与他人共同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徐初胜、李全、赵海标与他人共同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明舜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二、被告人林先雄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三、被告人徐初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四、被告人李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五、被告人赵海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六、海南泉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信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退回的挂靠管理费51538.5元、1197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被告人林明舜退缴的赃款共计90.716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海南东方中科海洋生物育种有限公司非法所得补偿款人民币共计1682.2586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九、随案移送的徐初胜持有的号牌为琼A68C69棕色宝马牌MMFLS440汽车一辆及该车钥匙一把,依法返还给徐初胜。

    参加旁听的领导干部感受了一场“零距离”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庭审结束后,纷纷表示通过这种亲临审判现场、面对面观摩庭审的教育方式,深受震撼,感触颇多,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将以案为鉴,谨慎用权,严以律己,坚决抵御职务犯罪。通过公开宣判,开展典型案件法庭庭审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的警醒震慑作用,达到了“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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