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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再出非洲猪瘟防控举措 监管餐馆食堂谎报瞒报追责

    时间:2018-12-18 14:44:00  来源:  作者:

    生活报12月18日讯 17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发布。2018年9月4日我省发生非洲猪瘟疫情,11月19日,哈市道外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12月1日,农垦北安管理局锦河农场又发生野猪和杂交二代野猪的非洲猪瘟疫情。疫情短期内连续发生,特别是野猪发生了疫情,充分暴露出我省防控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足、措施不严、保障不力等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防控目标。

    每10天至少全面排查一次

    严格落实疫情“全覆盖”排查。进一步完善排查责任体系,逐级分区并实行网格化管理,逐场逐户逐点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人、负责人,做到“五不漏”,即市不漏县、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猪,每10天至少全面排查一次,切实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落实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将餐馆、食堂等各类餐饮单位全面纳入监管范围,配备专门运输车辆,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台账,确保规范化、痕迹化、无害化处理餐厨剩余物,严禁流向养殖环节。

    加强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严格执行“双向确认、点对点调运、落地监管”制度,严格实施运输车辆备案、清洗消毒。继续强化联合执法,依托各类检查站,严厉打击非法调运行为,严禁疫情省份生猪调入,严防不符合条件的生猪产品进入我省。

    加强对野猪巡查监视。加大野外巡查巡护力度,摸清野猪种群分布及活动范围。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野猪,禁止野外引种。边境地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试点区、与吉林省毗邻区、家猪野猪接触区域要加大野外巡护力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野猪异常或死亡情况,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并立即上报。

    禁用含猪源成分的蛋白饲料饲喂生猪

    加强流通领域监管。要加大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网络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严禁采购、储存、销售、使用来源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产品,严防国内外疫区猪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要加强对邮政快件、境内电商快件的检查,防止邮寄、夹带来自疫区的猪肉及其产品。

    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禁止生猪散养、放养,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禁止使用含有猪源成分的蛋白饲料饲喂生猪。要求规模养殖场在出入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间、粪污处理设施处等关键部位安装网络监控探头,与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平台连接,逐步实现实时传输。

    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后续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级政府要推动构建新型的肉品供应链,强化产销对接,完善肉品储备制度,确保元旦、春节期间肉品供应。

    谎报瞒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要追责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非洲猪瘟防控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问责履职不积极、尽责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下派督查组,市县也要逐级下派督查组。对谎报、瞒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要追责,对疫情处置不坚决、行动不迅速、措施不果断的要追责。乡镇一级因排查不实不细导致疫情发生,追究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同一个县(市、区)有2个乡镇被问责的,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同一个市(地)有2个县(市、区)被问责的,追究市(地)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责任。县级餐厨剩余物没有集中处理或流向养殖环节的,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因防控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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