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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50万未还意外去世,这笔欠款谁来还?

    时间:2020-09-21 17:51:06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因故身亡后,所欠的花呗等债务会随着人死灯灭、一笔勾销吗?18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债务人虽然死亡了,其所欠的合法债务依然要还,“人死债未消”才是常态。

    【案情】借款50万未还意外去世,这笔欠款谁来还?

    马某与秦某是同村邻居。2018年1月,秦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马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中约定月息1.5分,一年内还清。然而2019年2月,秦某却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所有财产都由其妻子程某及三个孩子继承,且秦某去世前仅向马某支付利息5万元。多次上门讨要该笔欠款未果后,马某将程某及秦某的三个孩子共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程某及秦某的三个子女于2020年2月1日前偿还马某借款50万元;2.如程某等四人逾期未足额清偿,则马某有权以未清偿部分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要求对方支付利息;3.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程某等四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马某无奈之下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程某及秦某的三个子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敦促他们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面对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被执行人程某始终无动于衷,并以手头没钱等为由百般推脱。

    通过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了解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庄正在村正在拆迁,程某一家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日将领取拆迁款。于是,法官多次前往街道办事处跟进拆迁款,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领取该笔补偿款的账户冻结。

    得知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程某坐不住了,表示愿意偿还借款,9月17日,双方经自愿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0.5万元,申请执行人马某主动放弃部分利息,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随后,程某当场将全部执行款转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说法】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父债是不是该由子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并不会随之消灭,这些债务依然需要偿还,且在借款等有担保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如债务人死亡时如留有遗产,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全面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继承原则。继承人不能光接受遗产中的积极财产,还须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即遗产债务,只不过该债务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按照该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对于此种情形,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债务仍需以遗产为限进行偿还,由遗产管理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这管理职责,从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本案中,与马某发生借贷合同关系的秦某已经在本案诉讼前死亡,因此马某并未直接起诉秦某,而是将秦某的妻子等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范畴,该类纠纷不同于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其请求权基础与民间借贷纠纷也有所不同。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亦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计算。

    同时也提醒广大债权人,在进行借款前,应注意理性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并注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地主张自身权利,并注意保存及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关键性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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