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河南新闻 > 父亲去世女儿能否继承手机号?漯河首例手机号码变更获公证
  • 父亲去世女儿能否继承手机号?漯河首例手机号码变更获公证

    时间:2020-09-21 17:51:10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广超 姚程

    父亲突然去世,女儿是否可以继承父亲的手机号?9月18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在漯河市天汇公证处,该市首例手机号码使用权变更声明公证出炉,这不仅满足了当事人对已故亲人的思念,而且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对该手机号服务功能的继续使用。

    据介绍,漯河市民何女士的父亲生前经营着一家公司,生意往来大多通过手机完成。何女士的父亲不幸去世后,为了方便维持生意,也为了纪念父亲,何女士继续使用父亲的手机号码。可是最近何女士手机丢失了,她去补办手机号码,工作人员说补办该手机号码须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否则不能办理过户。“这个手机号码我父亲使用了二十多年,生意伙伴对这个号码比较熟悉,很多手机应用程序也与该号码绑定,如果我变换了号码,会给生意带来诸多不便。”何女士说。

    无奈之下,何女士来到漯河市天汇公证处寻求帮助。因为手机号码继承公证属于新的公证类型,各公证处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漯河市天汇公证处工作人员了解何女士的需求后,查阅大量法律法规资料,依据《电信码号管理办法》《入网服务协议》等规定,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

    另据《物权法》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同时《入网服务协议》也载明,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

    所以手机号码属于动产,是一种虚拟的个人财产,可以按继承公证来办理。但是如果按传统继承公证来办理,将虚拟财产的手机号作为遗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也不包括虚拟财产,不宜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公证员经与通讯公司联系沟通,决定为何女士父亲的所有健在的继承人共同办理一份声明书公证,声明的内容是所有健在的继承人作为何女士父亲当前所有的继承人一致同意此号码由何女士使用。目前,何女士已凭公证处为其出具的公证书,顺利地将此手机号码变更到她本人名下。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