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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湘江集团原董事长沈平获刑8年 省内外多家公司牵涉其中

    时间:2019-11-08 18:53:03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胡艳

    红网时刻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报道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株洲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务犯罪案件,原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沈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对沈平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为女儿出国留学 接下200万感谢费

    沈平与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相识多年,2009年后关系趋于紧密。2011年,黄某向沈平表示想承揽湘江风光带某工程,“事成之后,将会给200万元作为您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黄某向沈平这样承诺道。

    “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投标企业应具有一级A类资质等信息。”在该项目的招标方案尚未向社会公开之前,沈平将上述信息透露给黄某。黄某得知信息后立即联系并借用了有关公司资质,中标承揽了湘江风光带综合楼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黄某还因不能尽快结算工程款的事项请求沈平给予支持,沈平均给予了帮助。

    2014年初,在南三标项目公开招标之前,黄某向沈平表示想承揽该项目,“但初步制定的项目招标方案中有‘参建项目不加分’的条款,该条款对我中标很不利啊。”黄某找到沈平,请其帮忙将该条款从招标方案中删掉。经沈平同意,招标方案中“参建项目不加分”条款被删除。随后,黄某中标承揽了南三标项目。

    受黄某的请托,沈平又先后多次将其他项目的招标信息提前透露给黄某,帮助其多次中标。

    另外,在多项目工程进度款、增加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沈平均予以审批同意。

    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黄某为感谢沈平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的关照,并希望其继续关照,向沈平多次行贿。沈平收受黄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美金9万元。

    “多方协调、多次走动” 致使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

    2009年10月,深圳市盛世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源公司)总经理王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沈平。2009年下半年,沈平在去深圳考察的过程中,收受王某送的一块价值3万多元的手表。

    2010年6月4日,沈平代表湘江风光带公司与盛世源公司就开发天元区某项目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后,王某向沈平承诺将会送其200万元好处费,沈平予以默认。

    “拆迁成本能否控制一下?”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王某与其合伙人希望将该项目的拆迁成本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受王某的请托,沈平多次找该地块征地拆迁承包单位协调,请求在控制土地拆迁成本上给予支持。

    期间,沈平多方协调、多次走动,解决了盛世源公司许多“小麻烦”,顺利将该项目承揽下来。

    在与盛世源公司签订协议前,沈平明知相关地块仍未完成土地报批、协议条款有违约风险,且该项目部分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湘江风光带公司无法掌控土地变性的期限,仍坚持与盛世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012年9月,相关地块虽然顺利完成土地变性手续,但因规划设计、房屋拆迁等问题,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推进。2013年,时任湘江集团副总经理的何某向时任湘江集团董事长的沈平报告了相关情况,建议沈平考虑终止合作止损,但沈平坚持继续推进项目。

    2015年11月3日,盛世源公司以湘江风光带公司违反合作协议为由,向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1月22日,市仲裁委就该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由湘江风光带公司向盛世源公司返还合作投资款、赔偿支付投资款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合计4739万余元,其中国家利益损失达2625万余元。

    大开“方便之门” 积极关照多家公司

    “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单位在半年之内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因施工进度较慢,湖南东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被时任河东风光带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沈平点名批评,并被警告没有按期完工的公司将会被报送省住建厅记严重不良记录一次。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东星公司董事长胡某到沈平家中送给沈平10万元钱,并请沈平在工程项目上予以关照。沈平答应并收下胡某所送10万元现金。

    随后,在沈平的照顾下,该公司陆续承担承揽了一些项目。为感谢沈平,胡某将60万元人民币送进沈平口袋。

    此时,沈平已经完全失去了一个国有公职人员应有的法纪,持续不断地做着无本万利的生意,多次应允相关公司的项目承揽。

    2006年至2017年,为感谢沈平在盐业公司合作项目开发、拆迁工作协调、借款等事项上的关照及获得后续支持,株洲市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邵某先后送给沈平财物共计人民币7.3万元。

    2014年至2016年,为获得、感谢沈平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协调、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罗某先后送给沈平财物共计人民币8.6万元。

    2010年至2018年期间,收受株洲市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应某所送人民币11万元。

    2010年许,沈平与邓某经人介绍相识,邓某多次向沈平表示,希望能在湘江集团承接项目,并请沈平关照。2010年至2017年,为了与沈平保持良好关系,便于今后在承建项目上获得其关照,邓某先后送给沈平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2017年,为感谢沈平在项目承揽、借款等事项上的帮助与支持,并寻求沈平以后在项目上继续给予关照,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袁某送给沈平20万元人民币。

    2016年至2018年,为感谢沈平在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并获得其以后在项目上的继续关照,株洲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先后送给沈平人民币共6万元。

    法院判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经攸县法院审理认为,沈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且沈平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沈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沈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对沈平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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