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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期间可合理顺延交房期限 湘潭市出台9条举措稳楼市

    时间:2020-03-14 00:04:23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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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3月13日讯(记者 岳瑾)为有效降低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月13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优化预售管理、税收减免、金融服务等9方面加大对房企的支持力度,以稳定市场预期。《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6个月。

    《若干措施》是由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部门联合起草,聚焦积极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减少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优化政务服务等内容。

    《若干措施》通过出台缓交报建费用、强化税收支持、顺延履约时限、加强金融服务、简化公积金手续、优化预售管理、容缺办理审批、支持物管防疫、稳定市场预期等九条措施,积极应对疫情对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影响,促进行业稳定发展。

    一、缓交报建费用。疫情期间办理报建手续的房地产项目,在计征时点、计征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可延期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项目资本金,延期期限为解除疫情防控之日起三个月内;地上部分及地下空间部分的车库暂不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面积。

    二、强化税收支持。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经核准,依法予以减免。

    三、顺延履约时限。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可合理顺延施工合同工期和交房期限;对疫情期间正在挂牌出让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中止或终止交易,中止后恢复挂牌的,相应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土地出让合同》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相应延期。

    四、加强金融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合理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流动性,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推动个人购房贷款线上申请和审批,为个人购房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五、简化公积金手续。简化审批流程,调整按揭楼盘准入制为备案制,按揭楼盘在取得“五证一图”后,即可先行申请备案;加大与合作银行协调力度,不断拓宽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合作渠道,确保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发放。

    六、优化预售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对资信等级优良的开发企业,可适当调整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标准,但最低形象进度不低于正负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适度提高预售资金拨付比例;探索推行银行保函抵顶一定比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有效化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

    七、容缺办理审批。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受理规划、建设等申请审批服务事项,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缴清相关费用,补齐相关审批手续。

    八、支持物管防疫。对已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住宅项目,从其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每户不超过20元标准提取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疫情防疫防控工作经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厂矿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鼓励业主单位商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的疫情防疫防控工作经费。

    九、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保持房价稳定,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舆论引导,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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