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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南“天空之境”弄虚作假 重庆狂欢乐园遭罚款5万元

    时间:2020-11-26 11:12:46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

      中国网财经11月24日讯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23日发布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违法广告公告》(简称《公告》)。从今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其中,“重庆狂欢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列在十大典型案例中。

      《公告》显示,重庆狂欢乐园旅游有限公司(简称“重庆狂欢乐园”)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广告,广告中含有“巴南天空之境+玻璃漂流送票啦”等文字信息和“天空之境”实景图片。

      经查明,该广告中使用的“天空之境”的实景图片与现场不一致,系由重庆狂欢乐园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重庆狂欢乐园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截图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眼查显示,重庆狂欢乐园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餐饮服务、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宣传策划、旅游商品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等。公司大股东为重庆达多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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