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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发文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时间:2019-07-10 19:05:05  来源:吉网  作者:李超

    8日,省卫建委发布公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告,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制定本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2054473490@qq.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邮编:130051


    附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幼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我省人口结构问题,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逐步满足育龄群众对托幼服务的需求。建立和完善促进托幼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服务标准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托幼服务,切实解决育龄群众婴幼儿照护困难问题,支持群众按政策生育,促进我省人口结构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范引导。各级政府要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托幼服务的需求,将托幼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循序渐进完善托幼服务工作政策规范体系。

    坚持家庭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托幼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坚持优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托幼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托幼机构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申办程序的解释和指导工作,为托幼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

    坚持安全健康。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语言交流、情感认知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坚持属地管理。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坚持属地管理的同时,要综合考虑城乡、地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托幼服务。

    三、发展目标

    (一)试点先行。在长春市、吉林市先行试点,力争在2020年底前探索建立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幼服务机构。

    (二)覆盖全省。到2025年,托幼服务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省城乡的托幼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幼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托幼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1.加强建设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托幼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幼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已建成居住小区无托幼服务设施的,要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三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托幼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2.规范公益性和普惠性托幼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立公立性质、福利性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托幼服务。托幼服务机构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举办公益性、福利性托幼服务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托幼服务机构。一是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与驻地街道社区联合,共同举办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幼服务。二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三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招收2-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幼服务需求。

    4.实施托幼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托幼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在托幼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三是申请举办托幼服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并备案;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四是托幼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抄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5.完善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托幼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托幼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属地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托幼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组建托幼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联合监管部门对托幼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可及性的服务标准体系。

    6.加强托幼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开展托幼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等问题负主体责任。

    7.加强托幼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很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生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托幼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8.开展多样化托幼服务。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幼服务。

    9.实行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一是从业人员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相关专业的从业资格证等。二是托幼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并将纳入个人征信管理体系,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三)建立强有力的支持保障体系。

    10.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一是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11.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各级人社部门应将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由辖区街道、社区统一管理;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中的从业人员纳入合同制管理。托幼服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

    12.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托幼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环节,注重托幼服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加快培养托幼服务相关专业人才。

    1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保育员、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托幼服务人才。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的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研发培训教材,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托幼服务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托幼服务能力和水平。

    14.制定优惠和福利保障政策。一是托幼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符合条件的托幼服务机构提供托育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员工子女托幼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四)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

    15.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托幼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督、应急、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二是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幼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幼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托幼服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7.完善群众监督渠道。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五、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托幼服务工作,将托幼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托幼服务工作。建立托幼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托幼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托幼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托幼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幼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格局,共同做好托幼服务发展工作。

    (三)坚持舆论导向,强化宣传倡导。各级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要积极宣传托幼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托幼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收费作出规范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托幼服务机构人才培养,高校或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托幼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托幼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托幼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托幼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托幼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托幼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托幼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托幼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规范托幼服务收费行为,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加强对托幼服务机构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幼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托幼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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