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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违约且不退回预付款 巧借信息化跨省快速追回20万元欠款

    时间:2018-06-14 22:36:42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周再奔

    中国江西网讯 况慧美程磊、记者周再奔报道:“没想到跨省的案子这么快就执行到位了,别人都说案子如果要强制执行,基本就是遥遥无期了!真的非常感谢你们尽心尽力帮我们公司追回欠款……”6月13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近日,在南昌市新建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南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收到执行款后,连连道谢。

    据新建区法院执行局法官介绍,南昌某公司是一起产品开发及供货合同纠纷的原告,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其与被告――常州市某配件厂签订了3份《产品模具开发及供货合同》及1份《产品模具设变及开发合同》。后因常州市某配件厂严重违约,南昌某公司将常州市某配件厂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预付款213476元。

    案件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南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面对南昌某公司的多次追讨,常州市某配件厂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南昌某公司只好于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该案的新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程磊便火速开展“四查”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常州市某配件厂在常州市孟河镇有一块已经抵押的工业用地。考虑到该案标的不是特别巨大,且处置异地土地耗时耗钱耗力,该院在对土地采取查封措施后并没有急于处置,而是继续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入手查找财产线索。

    要想掌握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借助信息化手段无疑是最快最便捷的方法。起初,承办法官在最高院“总对总” 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按照常规查询程序,申请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全国性银行的存款信息。不料,并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任何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作为一个公司法人,既然在全国性银行里查不到其存款信息,说明该公司应该将账户开设在了地方性银行。而在“总对总”系统中,查询外省地方性银行不能像查询全国性银行那样一次性勾选,每次只能添加3个银行进行查询。

    面对全国各地如此多的地方性银行,盲目选择银行进行查询好比大海捞针,效率极低。于是,承办法官选择通过“总对总”系统中的“人行查询”功能,先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行信息。果然,通过该功能,查到了被执行人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有开户信息,并显示有余额5万9千余元。

    收到这一反馈结果后,考虑到公司经常会有业务往来,被执行人的账户很可能还会有钱入账,为避免打草惊蛇,承办法官并没有立即驱车前往江苏扣划存款,而是直接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的账户。

    没想到,冻结不到一个月时间,承办法官再次查询冻结信息时,就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已经超出了执行标的。最终,承办法官顺利将钱从江苏扣划至法院账户,该案历时不到3个月便得以圆满执结。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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