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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法》明年实施 江西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须谨记这20条

    时间:2018-11-10 17:54:52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周再奔 彭文洲

    中国江西网讯 彭文洲 记者周再奔报道:11月7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即将到来之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须谨记这二十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规范经营的责任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十项责任义务

    据介绍,“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十项责任义务分别是:

    一是自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是向消费者提供搜索结果和发送广告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搭售提示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五是依承诺或约定交付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

    六是合理退还押金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

    七是明示用户自身信息处置方式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八是公平订立合同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邀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合同成立。不得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九是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十是建立便捷投诉、举报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十项责任义务

    据介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十项主要责任义务分别是:

    一是主体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且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是协作监管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从事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网络交易系统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交易信息记录保存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五是信息持续公示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六是自营与他营业务显著区分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七是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是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九是搜索结果显示和竞价排名标示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十是保护知识产权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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