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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细河检察对“互殴”一方果断认定正当防卫不予批捕

    时间:2019-09-14 20:47:00  来源:  作者:

    9月2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以故意伤害案提请批准逮捕的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依理、依情果断做出截然不同的处理:对持“擀面杖”上门挑事的男子S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对在家捡刀反击的男子Z以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做出不批捕决定。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S与Z的妻子F系中学同学。2014年同学聚会后开始交往,S曾多次要求F陪其开房、吃饭等,如有不从就到其家楼下喊、上楼敲门、打电话威胁、发短信辱骂等,致使F对其极其畏惧。F的丈夫Z长期上夜班,对此事毫不知情,也不认识S。2019年6月26日这一天,S给F打两个电话,F没有接听。当晚8时许,S手持“擀面杖”到F家踹门,Z在家听到有人踹门,刚一开门,S便向其当头一棒,Z下意识用手护住头部导致手指被打骨折,Z急忙跑回厨房捡起菜刀砍向继续追击他的S。F见此突发“战况”慌不择路从二楼窗户跳下,光着脚、瘸着腿跑去报警。S和Z两男子均不知道F已经跳楼报警,继续撕打。当警察赶到时,已经打得精疲力尽的两男子正在“休战”,S空手坐在沙发上,Z手持菜刀站在卧室门口“护门”,称“不能让在卧室的妻子受伤”。

    以案释法

    当承办检察官张春宇提审Z时,他几次张嘴却未能发声,眼泪先流下来。几经疏导后他说:“我没什么文化,也不懂法,但对找上门的坏人都不能打,只要给人打坏了就被抓起来,我是不能理解,但我也说不出更多的道理,就听你们办案机关的吧。”

    张春宇对该案不能简单认定为“互殴”,而是从案件起因、过程、后果及双方主客观动机等综合考虑,准确认定Z为正当防卫,不予批捕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Z没有不法侵害的故意。Z和S互不相识,也不知道S认识自己的妻子F并与之有“关系”,Z没有不法侵害对方的故意。而S却在案发前几天就一直发短信辱骂F,并带着事先准备好做案工具“擀面杖”到Z家踹门,且开门就打,其不法侵害的故意非常明显。

    Z是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我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S持“擀面杖”找上门踹门时,Z开门就被“当头一棒”后,才情急之下跑到厨房捡起菜刀自卫,并在两人“互殴”至精疲力尽时,Z仍持刀站在卧室门口“自卫可能的继续侵害”,而未对空手坐在其家沙发上的“不速之客”继续伤害直到驱除家门,其被动防卫性质显而易见。

    不能简单从伤害结果轻重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从伤害结果看,S的伤情相对更重一些,但本案发生地点却是在Z与F家中,其受到的现实侵害和可能受更大侵害的危险性现实存在,其有充分理由认为S对其本人和家庭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已经产生了巨大威胁,从而可以采取一切可能的力量进行正当防卫,而不应当再受到防卫工具、力度等苛刻约束和责难。

    法律的初心是永远保护正义和善良。从作案工具上看,虽然Z使用的菜刀威力大于S使用的擀面杖,但Z是在其住宅和人身安全受到现实侵害的紧迫情况下“就地取材”进行的自卫,而不是像S那样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如果要求其选择与“擀面杖”威力相当的工具来防卫,那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正的。

    “如果面对不法侵害,让人民群众畏首畏尾、不敢自卫,如果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后,还要在看所守里含泪揣摩自己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正当防卫,那我们就没有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的立法初心和执法要义。”张春宇不无感慨地说。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丨阜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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