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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将追究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刑事责任

    时间:2018-10-16 20:59:54  来源:  作者:

    日前,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10月12日上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条例》的通过情况。据了解,《条例》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若对组织和个人强行摊派,有关部门将依法追求涉事社会组织的刑事责任。

    据统计,在今年4月至9月开展的全省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中,辽宁省内登记注册的25421家社会组织中,涉及整改、注销以及撤销的达10244家,超过总数的40%。

    对此,在刚刚通过的《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中提到,未来,有关部门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资金风险评估、诚信约束等监管制度。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中还提到,社会组织不得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不得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此外,社会组织也不得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强行摊派,不得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以及表彰活动。若出现类似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将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求涉事社会组织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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