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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04-04 19:23:09  来源: 正北方网  作者:

    庭审现场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范亚康)3月29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米俊海、米俊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改判上诉人米俊海、米俊江、于东升、原审被告人邬凯云、任君、王路然、王学东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鄂尔多斯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

    该案一审宣判后,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米俊海、米俊江、于东升、翟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米俊海、米俊江、于东升和原审被告人邬凯云、任君、王路然、王学东,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上诉人米俊海、米俊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原审判决认定米俊海、米俊江等人的行为系恶势力犯罪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支持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米俊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六万元;改判上诉人米俊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四万元。同时,对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均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对上诉人于东升和原审被告人邬凯云、任君、王路然、王学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维持本案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一审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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