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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中院对3起26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时间:2019-03-26 19:15:16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张敏敏

    中国山东网3月26日讯 (记者 张敏敏 通讯员 袁粼) 26日,济南中院依法对杨少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李建刚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集中宣判。

    记者了解到,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两级法院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5件。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攻坚战”启动以来,济南两级法院组织五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7件,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济南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对加大对涉黑恶及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坚强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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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少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二审宣判

    自2008年以来,以上诉人杨少朋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贷后的高额利息,伙同杨雪雨、杨新霞多次纠集原审被告人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等人交叉结伙,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双山、枣园、官庄、绣惠、刁镇等街镇,有组织地采用暴力殴打、威胁、滋扰、纠缠、哄闹、拦截、辱骂、聚众造势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杨少朋为首要分子,杨雪雨、杨新霞为主要成员,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公共秩序、他人的工作、生活秩序,侵害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抢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行为。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杨少朋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杨雪雨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杨新霞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对被告人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不等。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杨少朋、杨雪雨、杨新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刚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二审宣判

    被告人李建刚与共同作案人付丽娟(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二人均无正当职业。2017年,付丽娟即采取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安排卖淫女上门的手段,进行组织卖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2017年7月份,李建刚得知付立娟通过这种方式来钱很快,便与付立娟合作,从事该犯罪活动。付立娟、李建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员,联系了多名卖淫女,安排位于四川省的李锐、李庶、吉林等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在网络上联络位于黑龙江省的王志东、曹鑫进行敲诈,参与共同犯罪的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付立娟、李建刚为首,王志东、李锐、李庶、吉林、曹鑫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该犯罪集团实施了多起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的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李建刚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王志东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曹鑫敲诈勒索3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26239.88元;被告人李建刚诈骗11起,犯罪数额共计15180元。

    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刚伙同付立娟,组织王志东、李锐、吉林、李庶、曹鑫等人多次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成员较为固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李建刚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建刚组织他人卖淫;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王志东、曹鑫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锐、吉林、李庶为被告人李建刚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积极提供帮助,发布招嫖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建刚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其他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李建刚、李锐、李庶、吉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二审宣判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合伙在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由被告人于恩齐、齐腾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业务员的提成比例及决定是否上门催债等事项,各自带领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收益平分。于恩齐、齐腾纠集被告人曹明昊、高施予、刘宸君等人为业务员,由其中两名业务员分别担任于恩齐、齐腾下属业务员的小组长,负责于恩齐、齐腾与其他业务员的联系,带领手下业务员审核借款人资料后提交给于恩齐和齐腾。各业务员从自己所作的每笔业务中提取30%的利润。

    在放贷过程中,于恩齐、齐腾等人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形成了以于恩齐、齐腾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长清区法院认为,于恩齐、齐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于恩齐、齐腾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12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行为给予相应处罚。长清法院对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均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曹明昊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于恩齐、齐腾、曹明昊、周燕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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