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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放”改“禁放” 2020年青岛将实施新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时间:2019-12-13 18:21:20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12月13日讯12月13日,青岛市政府召开全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会议,对2020年青岛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今年7月19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放规定》要求,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由“限放”改为“禁放”。

    《禁放规定》指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许多老百姓心中还有根深蒂固的燃放“情结”,每逢传统节日以及所谓“财神节”、婚丧嫁娶、开门开工等节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十分普遍。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方式转变,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炸伤等事故时有发生,加之带来的空气污染和噪音,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当前,青岛市正在全力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需要在市容环境、生活方式、城市文明等各个方面全面提升品质。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是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建设国际大都市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青岛的重要举措。

    根据《青岛市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将建立“党政领导、属地主责、部门联动、网格管控”原则,建立健全“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居)—网格—楼院(单位、商户)”五级工作机制,努力达到禁放宣传有人做、线索举报有人查、重点环节有人管、禁放区域有人控“四有标准”,确保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烟花爆竹零销售“五零目标”。禁放管理工作将根据不同时段要求,实行三级禁放管控,确保每个楼院、单位、商户都有责任人管控。元旦、农历小年、农历除夕、农历初一至初三、农历初七至初九、农历正月十五、农历七月二十二(财神节)等11天,实行一级禁放管控,全市全部禁放管控力量(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社会各基层力量)全员上岗。小年至正月十五,除一级管控期外其他日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全市出动不少于二分之一禁放管控力量上岗。其他时间实行三级禁放管控,进行日常管理。

    禁放管理工作将坚持关口前移,强化源头治理,坚决打赢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攻坚战。实施全链条治理。树立系统治理、整体管控的理念,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预防,把着眼点放在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上,落实禁运、禁储、禁售等全环节治理措施。实施全方位清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管理和宣传引导,严禁向禁放区域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取消一切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对目前现有库存烟花爆竹,将督促企业妥善转移处理,确保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全部清空、清零,确保“无货可卖、无处可买”。对居民家中私留的烟花爆竹,将在居委会、小区物业办公点等设置回收点,动员群众主动上交,并做好接收处理工作。实施全域化管理。加强源头治理和全域管控,滚动开展清查治理,特别是环禁放区的区、市,要远离禁放区域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严防烟花爆竹向禁放区流入、“倒灌”。春节前,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市将滚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以“查违规、查隐患、查措施落实”为重点,对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及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深入推进烟花爆竹“打非”行动,特别是对曾有违法生产烟花爆竹历史的农村地区,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坚决防止因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

    各责任单位将坚持重心下移,切实做好基础管控工作。严密网格管控。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强化属地责任,把街道、社区作为落实禁放规定的“主阵地”,把管控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每个楼座,发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社区网格员、楼长、社区志愿者、治安“红袖标”以及物业管理员、环卫工人、快递送餐人员、停车场收费人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参与禁放管控工作,落实“邻里守望、联户联防、看楼护院”等工作机制,打好禁放工作的“人民战争”。强化巡查管控。对于农历小年、除夕、初八(“开门鞭”)、正月十五、“财神节”等传统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发时段,组织机关干部、街道干部、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开展巡查盯控,落实“领导包片区、部门包社区、人员包岗位”责任制,每个小区、每个楼座都要明确管控人员,实行责任捆绑、问题倒查,确保禁放区内实现“零燃放”。强化动态管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强化街面执勤力量,严密街面巡查、治安查控、道路稽查等管控措施,加大对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盘查检查力度,截断运输渠道。针对货车、面包车、三轮车流动兜售,路边出摊设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加强机动巡逻、视频巡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禁放管理工作将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打击整治,提高禁放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畅通举报渠道。各级公安、应急、城管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举报线索,以“零容忍”的标准强化刚性执法,对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举报线索,要逐一核查,确保“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强化依法查处。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把烟花爆竹禁放管理作为秋冬严打整治攻势的重要方面,深挖线索,集中攻坚,加大打击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各级应急、城管等部门将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查第一响、严罚第一单,决不能搞“下不为例”,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上限顶格处罚。突出警示曝光。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特别是对不听劝告、违规燃放人员,将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向全社会释放依法严管的强烈信号,倒逼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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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市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同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携带、邮寄烟花爆竹。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同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邮寄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附件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2019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宴席、典礼时,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信网记者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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