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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省明确规定党务公开内容和方式

    时间:2018-09-27 17:45:31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作者:

    党务公开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将被追责

    本报讯(记者 贾蕴)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印发《山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党务公开的原则和体制机制、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方式、监督和追责、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分别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党的地方组织以及山西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等的公开内容。

    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实施细则》规定,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按照《实施细则》,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所属党员公开;(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公开后,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复杂问题,特别是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根据反馈的意见予以完善后再次公开。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必要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再次公开。对实名反映情况和建议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公开后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

    《实施细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不按时执行的;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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