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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晨查 午查 夜查 渭南交警多种方式查酒驾

    时间:2019-02-07 20:12:26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郭乔娜

      案例一:

      1月22日上午9时30分,一辆由华阴开往西安的客运班车,在距离渭南东收费站500米处,车辆起火。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交警向司机询问情况时,发现该客运班车司机涉嫌醉驾,还是隔夜酒。

      “我们巡逻时,发现客车起火,迅速赶去。”渭南高交大队西潼中队渭南西分队办案民警说,到达现场时,乘客已经从车上撤离下来,了解到该车是一辆燃气车,迅速组织乘客先到达了安全区域。

      “在我们向司机员某询问情况时,他总是有意无意的远离我们。”该民警介绍,就在询问过程中,交警闻到了一股酒味,在排除了周围人之后,交警询问了司机,司机承认他于1月21日晚喝了7瓶左右啤酒。

      “当时我们立即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已经到醉酒驾车标准。”办案民警说。最终经过司法鉴定,该司机涉嫌醉酒驾驶营运性机动车。

      据介绍,该司机员某今年39岁,华阴人,驾驶车辆属于陕西宏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上带司机一共19人,其中有1名孕妇,4个小孩,还有老人,乘客基本都是去往西安火车站。

      “当时很多乘客要去西安赶火车,我们联系了其他车先将乘客送往了西安火车站。”办案民警介绍。

      目前,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针对该运输企业,渭南交安委也将联合西安交安委,对该企业做出处罚。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应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1月28日上午8时53分,渭南高交大队西潼中队渭南西分队民警在渭南西收费站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施救车拉着一辆小车,交警发现在小车车身有划痕,要求司机下车询问。

      在询问中,发现司机有酒味,并用酒精检测仪检测到该司机王某酒精含量在41.6mg/100ml。原来王某于1月27日晚喝了酒,第二天直接开车上高速,路上由于意识不清,撞上了护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一款,对员某进行1000元罚款,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据了解,2018年11月1日以来,渭南高交大队共查处酒驾案件18起,其中早8时至12时查处6起。“这两起酒驾案例,提醒了我们工作中的注意点。”高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徐鹏康表示,高速公路针对酒驾查处,将实行“三查一巡”的检查方式,即上午7时到上午9时的晨查、下午2时到下午4时的午查、晚8时到晚10时的夜查,以及在全段安排高密度的巡逻管控。

      同时,他提醒广大司机人员,不要认为高速公路是饮酒驾驶的避风港,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并提醒广大运输企业,做好车况检查以及出站司机人员检查,共同守护市民的春运出行安全。华商记者 郭乔娜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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