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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榆林一村小组拒绝协助法院扣划分红款,法官找上门后主动送来执行款

    时间:2019-07-30 19:24:21  来源:  作者:

    执行法官在工作中,经常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财物。有时会遇到一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后,却拒不配合和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

    近日,榆阳法院执行法官蔡伦在其办理的两件执行案子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发现可供执行线索案件恢复执行

    2019年6月份,申请人曹某某及尤某某先后来到榆阳区法院,两位申请人称他们各自案件的被执行人均在城区某村村小组有分红款将于近期发放,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希望法院能及时予以扣划。

    经核实,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折某某应偿还曹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小组每年都有分红款发放,故申请法院予以扣留。但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小组在收到法院的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并未理会,称被执行人在村里还欠其他村民的钱不够还,拒绝了法院的协助扣划。之后该案因再无其他财产线索终结了执行。另一案申请人尤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系同村村民,申请人尤某某申请的执行标的60余万元也因村小组不配合扣划分红款未能收回。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办案法官蔡伦明确表示,法院的扣留裁定文书绝不能成为一纸空文,如此才能彰显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尊严,也让社会公众知晓不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核实,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确实属于该村小组村民,他们应得分红款每人20000元。

    办案法官蔡伦随即将案件予以恢复执行,并向该村小组送达扣划提取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小组将被执行人的分红款划扣至法院指定账户。

    村小组长拒不配合法官带领干警找上门

    然而,该小组组长张某在电话中表示需与上述被执行人协商,协商好后再决定协助扣划事宜。

    随后几天,当办案法官再次电话催问该小组组长张某,准备何时将上述分红款打入法院账户,张某埋怨因法院的两份扣划裁定,被执行人闹的村小组工作都没法正常进行,其中有被执行人甚至要殴打他,所以分红款已被强领走了,他也不准备当这个组长了。

    办案法官立即在电话中提醒张某,如果分红款在其领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让被执行人取走,则法院将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此时张某情绪不稳,称办案法官是在威胁他,“你法官的权力就这么大?你凭啥拘留我?你们法院把我们村小组的工作完全搞乱了,我们不怨你们就行了,你找我干啥?我不再当这个小组长了,我要到你们院长那去告你”。“你作为城区范围内的村小组组长,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应该具备吧?我告诉你,不是我这个法官权力大,而是法大,任何人都不能触犯法律的规定”。挂完电话,办案法官立即联系法警前往该村张某家中准备与其核实分红款的发放情况,面对突然到访的法院干警,张某妻子称张某不在家,法院要问的她也一概不知。

    办案法官在确认张某不在家后拨打了张某的电话,但一直处于忙音。

    在返回法院途中,张某打来电话:“刚才实在不好意思,都是误会,不应该对你们法院干警乱发脾气,我们对这个法律规定掌握的也并不清楚,我马上让人把两案的分红款送到法院,希望法院不要再追究我们的责任了”。“只要你们认识到错误就好,希望你们村小组以后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积极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不再犯类似错误。”办案法官说。

    当两案申请人看着被执行人村上的出纳主动将被执行人的分红款送来法院,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向办案法官竖起大拇指,表示虽扣划回来的款远不及执行标的,但至少较之前让他们看到了希望。

    法律规定:不履行协助义务可拘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同时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或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蔡伦表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这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本来就和被执行人比较熟悉或者有业务往来关系,有的怕惹麻烦,有的怕得罪人。出于以上心理,大多处在一种消极配合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更不愿协助法院执行。解决“执行难”仍然任重道远,这不单单是法院的责任,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华商报记者 祁铭 通讯员 蔡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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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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