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塞分局发布一则处罚公告,公告显示,生态环境局安塞分局在7月23日对安塞胜亿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胜亿修井3队将修井产生的油泥和油杆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
8月2日,公司相关负责人就该事件进一步说明,绝不提出听证和复议,同意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一万元经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律,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塞分局决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ZH)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