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四川新闻 > 成都:敲诈勒索货车司机 四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成都:敲诈勒索货车司机 四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时间:2018-08-18 18:23:40  来源:  作者:

    昨天,针对李某某被控犯聚众斗殴罪和曹某某等4人被控犯敲诈勒索罪,简阳市人民法院和蒲江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作出判决,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曹某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王某(另案处理)以免费提供毒品、住宿及生活开销的方法,纠集李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王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存在债务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1月31日,王某与张某约定在后者居住的某小区住房内“解决”问题。张某邀约廖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帮忙,并准备了砍刀、钢管交给了廖某某等4人。

    当日22时许,王某携带一支仿64式手枪并纠集李某某等3人持刀来到约定的某小区。在电梯口,王某、李某某等人与埋伏于此的廖某某等人相遇。双方随即发生械斗,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械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捡起廖某某掉落的钢管积极参与了斗殴。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胡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简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与此同时,蒲江县人民法院对经开庭审理的曹某某、叶某某、刘某某、宋某某4名被告人被控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进行了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和刘某某于2013年、被告人叶某某于2012年,分别以货车司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飞石伤人”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方式向货车司机勒索钱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又纠集在一起,并纠集被告人宋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采用同样手段,在数条公路上通过威胁、要挟的方式向不特定的货车司机索取财物,敲诈勒索货车司机财物共计现金3000余元及5只兔子。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叶某某参与作案6次,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参与作案3次。

    法院一审认为,曹某某等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蒲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杨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