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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票啦!“2018年西藏自治区十大检察监督案件”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时间:2019-01-12 17:29:27  来源:  作者:

    2018年,西藏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服务保障西藏长治久安和长足发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全力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当好公共利益代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担负起了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的职责使命。

    今天,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2018年西藏自治区十大检察监督案件”评选活动正式进入网络投票阶段。此次参选的16件典型案件,涵盖了普通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抗诉、撤缓收监、批准逮捕、国家赔偿等体现检察监督职责的不同类型案件,是2018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缩影,也是全区检察机关向党和人民群众交出的一份合格答卷。

    参选案件名称

    1、多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多某迷信认为其继女普某是魔鬼化身,不愿抚养且多次虐待,并欲将普某送交孤儿院未果。2016年4月18日9时许,多某骑摩托车将普某带至西藏察雅县烟多镇外某山沟内,用石块、拳头猛击普某头部致其死亡,并将普某尸体就地掩埋。昌都市检察院以多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向昌都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多某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推荐意见:愚昧不能成为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迷信杀人更应警惕并予以严惩。本案中,被告人多某因迷信鬼神,罔顾继父之责,杀害年仅五岁的继女,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坏,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和舆论强烈谴责。为彰显法治正义、消除愚昧迷信,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过程中以案释法,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坚决消除迷信思想、抵制愚昧行为,倡导科学理性文明生活,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在办案中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2 、督促拉萨市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依法履职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

    基本案情: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王某、赵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开设屠宰场,并长期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城关区检察院针对该案中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二人违法活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问题,进一步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拉萨市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执法机关及时采纳检察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问题,加强了市场监管。

    推荐理由: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主动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及时调查、研判、处理,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充分、正确履职,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该案的成功办理,对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起到了法治教育和警示作用,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良好形象。

    3、督促拉萨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

    基本案情: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有200余家酒店或饭店的西餐厅、中餐厅、藏餐厅、火锅厅、咖啡厅通过“美团”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但未按规定在平台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拉萨市城关区食药局对此问题监管不到位,使涉众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餐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向城关区食药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入驻“美团”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所有餐饮服务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补齐并公示相关手续。拉萨市城关区食药局接受检察建议,及时对入驻平台的餐饮服务供应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加大监管工作力度,辖区内所有在“美团”第三方平台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供应商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监督效果显著。

    推荐理由:“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务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但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不容忽视。该案体现出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新增职责中的担当作为,通过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尽责,共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网络餐饮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督促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农林局依法履行职责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

    基本案情:堆龙德庆区检察院在办理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发现,该区农林局对盗伐行为防范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致使堆龙德庆区乃琼镇岗德林村旭日度假村内的国家公益林被砍伐332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堆龙德庆区检察院向区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砍伐林地进行补植补造,区农林局采纳检察建议,及时对砍伐林地进行了补植补造,恢复了被破坏的公益林。

    推荐理由: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增职能。检察机关聚焦西藏作为重要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定位,坚决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保护西藏的青山绿水,为“美丽西藏”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5、格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格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盗伐林木并加工成锯材。经西藏自治区林业规划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树种为急尖长苞冷杉,立木蓄积量总和为342.218立方米。林芝市巴宜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格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巴宜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巴宜区法院支持了巴宜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格某赔偿林木损失28800元,同时判令格某补种苗木100株并向当地民众赔礼道歉。

    推荐理由:该案是西藏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全区影响广泛、意义深远。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等多元法律监督职能,既依法严惩了危害西藏生态资源的犯罪,又充分履行了检察公益职能,强化了西藏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探索建立起“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为一体的西藏生态检察新模式。同时,通过办理此案,向社会广泛宣传了生态资源保护理念,有效警示和震慑了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

    6、刘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某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厅以及国土资源厅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直接或间接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间,刘某对自己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全部否认,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山南市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指控和证明犯罪,一审、二审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刘某受贿罪名成立,分别作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和维持原判的有罪判决。

    推荐意见:职务犯罪侦查职权转隶以后,检察机关及时转型,将工作重心调整到有效指控和证明犯罪上,继续发挥打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职能作用。该案是西藏检察机关2018年成功办理的首例被告人拒不供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经过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职,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犯罪并维持原判的地(厅)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出检察机关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更加注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和使用证据指控和证明犯罪的办案理念,终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最终体现法律公正、彰显法治力量。

    7、赵某与拉萨市体育局、拉萨市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原告赵某不服城关区法院、拉萨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和区高级法院的裁定,请求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进行执法监督。区党委政法委将该执法监督案件转交自治区检察院纳入法律监督程序依法办理。自治区检察院指定拉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拉萨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抗诉,自治区检察院审查并依法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推荐理由:本案是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与自治区检察院探索建立党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贯通机制后,由区党委政法委向区检察机关交办的首例监督衔接案件。检察机关成功办理该案,为党委执法监督提供了检察法律监督的专业支撑,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8、杨某、管某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被告人管某在拉萨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杨某支付1.2万元购买毒品,被告人杨某先后两次通过顺丰快递将228.63克毒品由四川省发至拉萨,公安机关先后将两人抓获,又在被告人杨某处搜出疑似毒品物256.51克。拉萨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处搜出的疑似毒品物未列入扣押物品清单,遂发挥依职权主动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遗漏的毒品数量进行追诉,最终使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推荐意见: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检察机关在毒品案件办理中,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加大案件审查力度,严格追诉未移送起诉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刑法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惩罚犯罪的功能。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力度和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积极作为,用行动诠释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9、王某等六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2016年,王某伙同张某等6人在西藏江达县先后注册5家公司。在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王某等先后从沈阳薪火贸易、北京百恩盛华等数十家公司处购买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在江达县税务局抵扣税款和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王某等人以收取票面价格3.9%手续费的形式向天津强博科技等9家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8份(价税合计18.9亿余元)。2017年,昌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江达县国家税务局报案线索,破获王某等6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昌都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昌都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昌都市中级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分别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三至十五年并处罚金。

    推荐意见:经济犯罪特别是新型经济犯罪是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该案是检察机关2018年依法打击经济犯罪中办理的一起大要案件,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而且案情复杂,在全区税务工作领域十分罕见。检察机关克服重重困难,抽丝剥茧,缜密工作,从繁琐的线索中厘清犯罪事实,最终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0、洛某等三人保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洛某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洛某为顺利获得交通保险理赔金,伙同次某、珞某两人通过更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山南市乃东区法院认定三人构成保险诈骗罪,与原判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洛某缓刑。山南市乃东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向山南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山南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改判,与原判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洛某有期徒刑一年。

    推荐意见:近年来,保险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在西藏呈上升趋势。有效打击犯罪,不仅能对此类犯罪起到震慑作用,而且能有效遏制犯罪上升趋势。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并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强化诉讼监督,维护个案司法公正。

    11、阿某(未成年人)盗窃案

    基本案情:在校学生阿某(化名)为去网吧上网,先后实施三起盗窃行为,共盗得手机两部、手表一块及现金400元。阿某因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虽先后对其取保候审,但阿某仍因此辍学。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办案认定阿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良好,且案发时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积极与教育部门和学校沟通协调,最终让阿某重返校园复学。同时,针对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整改措施。

    推荐理由: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先后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和亲职教育专家对犯罪嫌疑人和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和亲职教育,使阿某从心理上真正回归社会、回归校园、回归家庭。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延伸办案触角,不仅依法办好案件,还注重从源头上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全面有效履行了检察监督职责。

    12、多某强制医疗申请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22日,多某因怀疑被害人达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刀捅向被害人达某的左侧颈部和头部,导致被害人达某死亡。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多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8年7月11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检察院向同级法院申请对多某进行强制医疗。桑珠孜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多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被申请人多某进行强制医疗。

    推荐理由:申请对患有精神病且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强制医疗,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强化诉讼监督职责的全面性。本案被申请人因患有精神病,对其实施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监护人缺乏有效管理能力,多某有继续危害他人的可能性,检察机关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强制医疗,能够释缓社会矛盾、安抚民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本案是西藏首例强制医疗案件且已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其成功办理可为类似案件提供案例指导。

    13、多某因盗窃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5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多某在江孜县热索乡乃萨村潜入杨某商店内,盗取“以纯”牌蓝色挎包及包内现金1200元和4包芙蓉王香烟后逃离现场,被江孜县公安局热索乡派出所干警抓获。派出所向江孜县公安刑侦大队移交案件时,发现多某系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遂立即通报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江孜县检察院迅即派员提前介入此案,于同年5月9日以被告人多某涉嫌盗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多某被撤销缓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推荐理由: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该案是全区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再犯新罪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成功办理此案,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

    14、西藏鼎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西藏丰恩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西藏鼎源公司诉请法院确认其与西藏丰恩公司《探矿权权益分配确认书》合法有效,拉萨市城关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城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不予支持。西藏鼎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拉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拉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藏鼎源公司申请再审,被区高级法院驳回申请。西藏鼎源公司遂向拉萨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拉萨市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西藏鼎源公司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请复查,自治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向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区高级法院指令拉萨市中级法院再审,市中级法院再审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自治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同时发现区高级法院存在未将指令再审裁定依法送达被指令法院的违法情形,向区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区高级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纠正。

    推荐理由:通过诉讼监督纠正违法情形,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检察机关秉持“法律守护人”理念,厘清法律事实,查找法律依据,对法院不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终使法院依法再审并依法改判,为当事人赢得了迟来的公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依职权主动发现审判机关程序违法情形,通过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获得审判机关积极回应,既及时纠正了违法情形,又对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强化了内部管理,与检察机关共同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诉讼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15、索某、多某、吉某妨害公务批准逮捕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札达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象雄娱乐会所”发生打架,随即指派民警和辅警前往处置。在询问涉事人员索某时,索某突然情绪失控对民警进行抓打,其同伙多某、吉某等人亦对民警推搡、抓扯,在民警倒地后仍对其实施殴打致民警头部受伤。12月5日,札达县公安局提请札达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索某、多某、吉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索某在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后,还有醉驾离开现场并撞击县政府办证大厅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对此行为未予立案。遂在依法批准逮捕索某等同时,向札达县公安局发出纠正错误的检察建议书,札达县公安局采纳检察建议并依法对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立案。

    推荐理由:依法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检察机关不仅依法批准逮捕了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执法活动予以监督,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纠正错误,体现了检察监督的实效。

    16、崔某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赔偿请求人崔某因涉嫌受贿犯罪由拉萨市检察院立案并决定逮捕,后因管辖移送青海省西宁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崔某无罪。2018年2月,崔某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到精神损害为由,向拉萨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4038148.4元。拉萨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审查认为崔某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最终与崔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5856.39元。

    推荐理由: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该案办理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办事、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理念,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使赔偿请求人切实感受到了个案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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