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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府山公园杀人案宣判:被告一审获死刑

    时间:2018-10-20 21:13:45  来源:  作者: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小因家庭教育等原因产生悲观厌世情绪,时有轻生念头,曾欲自杀未果,进而产生杀害他人以求法律严惩的想法。2017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先后网购木制手柄单面刃尖刀一把及黑色连帽开衫外套一件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

    2017年11月13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身着黑色连帽开衫外套及黑裤、黑鞋,携带尖刀,从绍兴市越城区其租房行至府山公园。在途径园内半山腰一凉亭时,见被害人史某、胡某二人在亭内聊天,被告人李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趁被害人史某不备,朝史背部、胸腹部等处刺、砍数十刀,致史某倒在亭边树丛中死亡。被害人胡某见状向山下逃跑,被告人李某即持刀追上胡某,并朝胡背部、胸腹部等处刺、砍数十刀,致胡某倒在下山小路边死亡。随后,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胡某尸体藏匿于路边树丛中,脱下黑色连帽开衫外套丢弃于现场,又窃取被害人史某、胡某的电瓶车钥匙,在将作案工具尖刀清洗后回到租房,并购买同月15日的火车票欲逃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次日,被告人李某在其工作单位市区某摄影工作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因厌世选择不特定人员为作案目标,持刀分别砍、刺二被害人各数十余刀并造成二人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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