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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一"按摩女"上门服务时被杀害 凶手畏罪自杀

    时间:2018-10-20 21:14:31  来源:  作者:

    嘉兴桐乡一女子前往出租房,给男顾客提供上门服务时被杀害,后男顾客也因害怕而自杀。女子的家属将女子的老板、案发出租房房东一同告上法庭索赔。现在,法院判决家属输了官司,因为他们告错人了。

    2017年8月30日深夜,小强通过微信联系上小丽,双方约定在小强的出租房内进行“按摩”服务。

    小丽按照小强提供的地址如约而至,但两人在“按摩”过程中发生争吵,小强威胁恐吓了小丽。

    小丽非常害怕,她趁小强不注意,给自己工作的美容院老板娘发微信求助。

    但当时是深夜,老板娘没有立即看到小丽的求助微信。

    小丽和小强越吵越凶,怒不可遏的小强将小丽杀害在出租房内。但等小强清醒过来后,他意识到自己闯下大祸,随即畏罪自杀。

    而小丽的老板娘在凌晨1点左右醒来时,看到了小丽的求救信息。她回复后一直见小丽那边没反应,心里感到不妙便报了警。

    网络图

    后因嫌疑人小强自杀死亡,公安机关最终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小丽的父母、女儿与儿子作为继承人,将老板娘与出租房房东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老板娘经营按摩店,雇佣小丽从中盈利,小丽是在提供劳务中被杀害,老板娘作为雇主理应赔偿全部损失;小丽是在出租房内被杀害的,房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桐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丽家属的诉讼请求,小丽家属不服,上诉至嘉兴市人民法院。近日,嘉兴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分担,以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和基础。然而,小丽受老板娘雇佣并受其指派从事卖淫活动,该行为是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另外,房东作为出租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与本案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法官指出,小丽的继承人想要获得赔偿,可以起诉小强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小强有遗产,他的继承人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强的继承人没有获得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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