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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一年来扫黑除恶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28件2457人

    时间:2018-12-13 17:21:24  来源:  作者:

    12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一年来浙江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副院长崔盛钢介绍,2018年1月23日至11月30日,全省法院一审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28件2457人,其中涉黑48件598人;已判决136件844人,其中涉黑14件182人。二审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0件513人,其中涉黑13件244人;已裁判案件32件326人,其中涉黑7件119人。一二审已经生效涉黑涉恶案件数共104件632人,其中涉黑13件132人;构成黑恶犯罪被告人的重刑人数82人,其中涉黑犯罪被告人的重刑人数48人;构成黑恶犯罪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人数309人,其中涉黑犯罪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人数77人。

    黑恶势力犯罪呈现新特征

    从浙江法院涉黑涉恶犯罪审判情况分析看,涉黑涉恶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趋势明显,侵蚀危害基层党组织、政权组织。如绍兴越城陈新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陈新昌把持当地基层政权十余年,培养多名被告人为村委,甚至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严重危害当地政治生态,扰乱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

    向经济领域扩张方式多样,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秩序。开展地下融资,通过高利放贷、恶意讨债等手段强占公司企业。比如台州吴永杰“套路贷”犯罪组织,其下属的吴晓明团伙以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网络放贷业务,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极大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不利当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与其他治安问题交织合流,严重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一些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不仅在征地、拆迁、采矿、林业、渔业等领域强取豪夺,而且通过竞选“村官”、贿赂、恐吓等手段把持基层事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突出隐患。

    犯罪人群成分复杂,所涉罪名众多,危害范围广大。涉黑涉恶犯罪人群包括曾有前科劣迹人员、基层农村干部等,甚至出现在校大学生或老年人涉恶犯罪情形,比如嘉兴南湖葛梅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及被害人绝大多数为未成年和在校学生;金华陈才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陈才强一人犯19个罪,影响当地建筑业、金融信贷业、娱乐业、房地产业、酒店业等多个领域,对稳定、经济、民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多措并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

    今年2月,浙江高院制定并同步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均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各法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刑事审判副院长任副组长,刑事审判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各级法院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切实增强与公检司等机关的沟通。省高院会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重大黑恶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会议纪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一些中院、基层法院也与当地公安、检察院联合出台扫黑除恶规范性文件。

    全省法院选派业务骨干承担黑恶案件审判任务,并组建审理黑恶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如杭州经济开发区法院指定两名法官和固定的合议庭专门审理“套路贷”案件。加强培训,切实提高涉黑涉恶犯罪审判的综合能力。建立了全省涉黑恶犯罪工作专报、涉黑“台账”和案件审判周报等制度,加强对全省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扫黑除恶联席会议制度或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在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通过提前介入为侦查、起诉在法律适用、政策解释方面提供意见建议。

    突出重点,严惩危害民生的黑恶势力犯罪

    浙江法院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相关首要分子、骨干成员。重点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套路贷”、暴力讨债等危害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的同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辩护覆盖率达到83.78%,对黑恶势力的一般成员、对侦破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被告人,依法酌情从宽处理。精心组织庭审,周密做好庭审各项准备或预案,顺利完成多个黑恶案件的庭审任务。对被告人依法积极适用财产刑、资格刑,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敢于刀刃向内,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线索。

    新的一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出发

    12月12日,浙江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对下一步深入开展专项斗争做了战略性部署。强调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紧紧围绕三年为期的工作目标,真正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重大黑恶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线索移送等制度,设立专门合议庭、专人审理黑恶案件;始终坚决贯彻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的方针,查清事实,准确定性,依法从重处罚,加大力度运用财产刑、资格刑;密切联系群众,拓宽线索举报渠道,重点筛查刑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举报线索,进一步挖掘“保护伞”“关系网”线索,并及时转办,进一步做好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矫正和跟踪帮教工作,综合运用追缴、没收、财产刑、资格刑等刑事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和社会基础。

    案例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徐栋杰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栋杰于2006年刑满释放后,在宁波市北仑区开酒吧聚敛财富,至2015年期间,大量吸收社会闲散人员或前科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以魏明义、余斌、董慧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或一般参加者,且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栋杰指使手下为工程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30余起,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8人轻伤等严重后果,甚至为催讨赌债随意砍杀他人;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数千万元非法利益;为躲避法律制裁,该组织还指使部分成员为犯罪人顶包、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甚至向国家公务人员行贿,充当其“保护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栋杰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被告人魏明义等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八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宣判后,徐栋杰等被告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刑三庭,经阅卷、开庭、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于12月12日依法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评】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第五巡视组移交线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该组织以酒吧招募保安为起点,发展成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黑社会组织的典型性;为一己私欲或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包庇等不法行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特性;为扩大组织势力,巩固组织经济基础,以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行为攫取数千万元非法利益,具有牟取不法利益的经济特征;该集团有组织的实施犯罪,在北仑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人民群众对该组织产生严重的心理畏惧,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宁波中院依法运用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处罚各被告人,对首要分子徐栋杰处以极刑,并判决相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连根拔起,断绝其死灰复燃的可能,高度响应了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号召,确保了当地群众生活幸福安康。

    此外,本案涉及的若干国家工作人员充当该组织“保护伞”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和审判。

    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新昌等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案

    【基本案情】

    1996年11月,陈新昌被任命为绍兴市越城区东龙山村村支书后,在该村培植任国明等被告人为该村村干部,又创办中实房产、中实建设公司等10余家企业,招募任立新等多名被告人为公司核心人员。自2003年左右开始,以被告人陈新昌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金小如、陈建国、任立新、王光荣、陈新海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被告人陈新昌为显示权威和高度掌控组织成员,要求组织成员惟命是从,成员间不能私下聚会,成员若要在外赚钱须经其同意等,并随意对成员威胁、训斥、殴打。

    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陈新昌利用其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以其手下企业为平台,通过克扣、拖欠工程款并暴力压制讨要钱款人员,在东龙山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中非法牟利,以慈善协会名义侵吞村集体资产,敲诈房产开发商,以干扰政府机关工作的方式索要工程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用于资质升级和招投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中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以获取赔偿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也用于维系整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严重危害该村政治生态、经济环境和人民安定的生活。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陈新昌数罪并罚,判决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8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三十三万至三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陈新昌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简评】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绍兴地区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犯罪组织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以公司化模式发展,同时呈现向政治领域渗透,向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经济领域延伸的特点,实施了威胁、跟踪、滋扰、殴打、聚众闹事等多种暴力或“软暴力”犯罪手段,并从中攫取数千万元非法经济利益,系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越城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师权利的前提下,公正公平审判,对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以多种财产刑,绍兴中院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且涉案资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带下,稳妥有序处置,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的气焰及其经济根基,保障当地的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和人民生活安定,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才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案

    【简要案情】

    2000年以后,被告人陈才强与李良伟二股黑恶势力经整合在温岭市逐步形成了以其二人及杨建荣(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其余多名被告人为积极参与者、骨干分子或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涉黑组织成员众多,组织层次明确,陈才强等头目以发工资、送股份、包庇犯罪、资助逃跑等手段管控集团成员,并默许成员肆意发展新成员,还形成了如尊重保护头目、替犯事头目顶包、为出狱者接风洗尘等不成文帮规。该组织存续期间,陈才强等被告人成立或入股多家公司,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骗取出口退税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100余起,非法控制了温岭地区废旧金属回收、赌博、房地产、酒店、化工、金融等多个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更以重金腐蚀公安人员充当其“保护伞”,为其通风报信、逃脱罪责,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金华中院据此判决陈才强等3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四千多万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处充当“保护伞”的公安民警赵挺峰有期徒刑八年,判处犯罪单位罚金三百万元。

    宣判后,陈才强等部分被告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刑一庭首次组成五人合议庭,由刑一庭三位庭长、两位员额法官共同组建,经全面审查,依法纠正了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各被告人量刑维持不变。

    【简评】

    该案系中央政法委督办的特大涉黑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犯罪集团在温岭当地存续近20年,拥有庞大的犯罪组织,实施大量的犯罪行为,攫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华中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合议庭,依法为全部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和律师的执业权利;召开庭前会议以解决程序性事项;还合多个机关之力,组织了长达半个月的庭审;最后撰写了42万余字的审理报告、217页的判决书,顺利完成审判任务。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判,一方面肃清了温岭当地部分行业黑恶势力的影响,极大地震慑了其他黑恶势力,另一方面,保障了当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安定幸福。同时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警醒,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省高院对原审部分法律适用的改判,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更体现出严谨的司法作风和严格依法审判的理念。

    四、台州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吴晓明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吴永杰(另案处理)恶势力犯罪集团组建公司,统领发展了合众、天行等多支二级团队用以实施以网络放贷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高额利息及其他非法利益。

    其中合众团队即是以本案被告人吴晓明为主,以被告人陈勇、邱玉芳、刘行锋为辅实施网络放贷的二级犯罪集团。在犯罪过程中,由何建斌等13人(均另案处理)筛选确定借款人,王青霞等财务人员放款并与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载明虚假借款金额、借款利息、逾期后果等内容的借款合同,而实际借款期限一般为七天,周息30%先予扣除。随后,该犯罪集团成员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账,并在借款逾期时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编辑侮辱信息、PS恐吓图片等“软暴力”方式对借款人或其亲朋好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等。被告人吴晓明为首的犯罪集团涉及借款人2000余名,放贷金额人民币1467万余元,至案发时收回金额人民币1553万余元,期间还对多名被害人实行敲诈勒索犯罪。温岭法院就此,判决吴晓明等4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该案于12月初宣判,被告人现已提出上诉,台州中院正在二审,将择日依法作出最终裁判。

    【简评】

    该犯罪集团成员众多,组织分工明确,犯罪行为配合严密,逐利目的明显,危害特征突出,系一典型的“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该集团的所实施的犯罪涉及与民生有关的资金信贷行业,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是党中央要求重点打击的行业领域;在借款逾期情况下,犯罪集团成员还使用威胁、恐吓、滋扰、侮辱等“软暴力”手段,是党中央要求严厉打击的犯罪手段;该犯罪集团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影响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更是党中央要求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的对象。此外,该案合议庭审慎研究该集团犯罪行为,认定其不属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未将其定性为检察院指控的非法经营罪,体现了严格依法审判的精神。

    五、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决的盘荣有等8人恶势力团伙“校园贷”案

    被告人盘荣有等8人以“润之助学贷”或个人名义,以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在校大学生为目标群体,从事“校园贷”放贷业务。该恶势力团伙分工明确,以盘荣有为首,负责审核及放款,被告人吴青松等3人提供放贷资金并偶尔帮忙催收,被告人李冠燊等3人主要负责催收。在犯罪过程中,该团伙利用借款人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借款人信誉不好、没有抵押为由,与借款人签订远超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制造资金流水凭证,在借款到期后,再以限制人身自由、播放暴力讨债视频、告知学校及家长、持翻倍借条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对借款人进行恐吓、要挟,迫使借款人或向同学及家长等筹钱,或向其他类似机构及个人借钱,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经济开发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盘荣有等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判处罚金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盘荣有等部分被告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正在二审,将择日依法作出最终裁判。

    【简评】

    “套路贷”系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行为,而本案所涉的“校园贷”是“套路贷”的一种表现,其针对在校大学生甚至部分未成年人实施,危害性不言而喻,本案亦是今年经济开发区查处的“校园贷”系列案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本案被告人盘荣有等8人恶势力团伙仅敲诈勒索罪事实就多达十三起,涉案金额数十万元,还伴有殴打、威胁、拍摄裸照、斗殴等多种不法行为,甚至部分在校大学生家庭成员均被卷入其中,对被害人的学习生涯、家庭生活产生了重大不良影响。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审判同时,积极开展了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退赃退赔工作,挽回了大部分损失,较好地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浙江法院在此也呼吁在校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金钱观,切勿盲目攀比,若确有贷款需求,也应向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谨防不法机构、不法分子借机作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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