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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樂陶涉僭建被控 鄭若驊無證據免訴

    时间:2018-12-25 17:30:18  来源:香港《文匯報》  作者:

    香港新聞網12月22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其丈夫潘樂陶持有的兩個獨立屋被指有懷疑僭建物,經調查後,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昨日發表聲明,指在諮詢外間的法律意見後,認為潘樂陶物業的僭建問題“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有關方面已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申請傳票。針對鄭若驊物業的僭建物,由於有部分是她在購入時已建成的,部分則無證據證明有關僭建物是在她購入後興建的,並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決定不檢控鄭若驊。

    梁卓然在聲明中指出,去年12月,有傳媒報道由潘樂陶及潘穎欣持有的3號屋,及由鄭若驊透過一間公司持有的屯門海詩別墅4號屋均懷疑有僭建物。今年初,為避免可能產生任何偏頗或不當影響的印象,律政司司長即授權梁卓然處理所有與該事件有關的報告、指控和投訴的檢控事宜,包括在有需要時,決定是否應對涉案的任何人士作出檢控。

    其後,屋宇署人員到現場視察後,發現多個僭建物。在作出調查、準備所需調查報告並尋求專家意見後,屋宇署於上月23日將調查檔案提交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包括建議就3號屋的僭建物檢控潘樂陶和潘穎欣,但就4號屋的僭建物則不對鄭若驊作出檢控。

    聲明指,為免可能產生任何偏頗印象,刑事檢控專員委託在該事件中沒有利益衝突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就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而提供獨立法律意見。

    本周三,蔡維邦提交其法律意見,表示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即一個水池構築物,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律政司:無足夠證據支持鄭定罪

    在考慮了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刑事檢控專員同意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合理機會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達致定罪,但是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就此,屋宇署已提出告發,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申請傳票。

    由於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提出的檢控程序已經展開,因此不宜就此事作出進一步評論或就沒有足夠證據檢控潘穎欣提供詳盡理由。

    聲明進一步解釋,在4號屋的僭建物中,包括天台屋等,是在鄭若驊的公司於2008年10月23日成為有關物業的登記業主之前已經建成的。

    至於疑為僭建的地庫,根據專家意見,目前沒有可靠的測試方法能夠將混凝土結構的年齡評估在一段精確的時間內。僅根據混凝土結構的現有狀況判斷,不可能評估或估計地庫的建造日期。同時,有其他證據指出,鄭若驊在購買4號屋前,該地庫已經建成。

    聲明指,其他較小型僭建物無法從航空照片或其他現有證據中查明其建造時期,而4號屋發現的其他更改和改裝,如設於分隔3號屋及4號屋圍牆的門口,均屬《建築物條例》所指的豁免工程。

    沒證據顯示鄭購屋後加建

    聲明引述蔡維邦的法律意見,指在仔細考慮所有證據及資料後,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有關的僭建物是在鄭若驊購買4號屋後建造的,或是在她成為物業擁有人之後明知而展開或進行的違例建築工程。因此,他的結論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足以支持檢控鄭若驊違反《建築物條例》,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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